{"error":false,"id":["0991227070201000"],"data":{"屆":7,"議案編號":"0991227070201000","會議代碼":"院會-7-6-15","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5:01:58+08:00","提案日期":"2011-01-07","最新進度日期":"2011-01-12","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36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6/15/LCEWA01_070615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6/15/LCEWA01_070615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70615_00009/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廖國棟","郭素春","周守訓","涂醒哲","簡肇棟","柯建銘","蔣孝嚴"],"連署人":["鄭麗文","陳杰","賴坤成","楊仁福","盧秀燕","黃偉哲","羅明才","林鴻池","林德福","楊瓊瓔","林明溱","邱毅","黃義交","蔡正元","侯彩鳳","江義雄","李鴻鈞","陳秀卿","朱鳳芝","紀國棟","孔文吉","吳清池","徐少萍","簡東明","林建榮","帥化民","劉盛良","呂學樟","林滄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1-07","2011-01-10","2011-01-11","2011-01-12"]},{"會期":"07-06-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1-07","2011-01-10","2011-01-11","2011-01-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1353號委員提案第10210號","提案編號":"1353委10210","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郭素春、周守訓、涂醒哲、簡肇棟、柯建銘、蔣孝嚴等36人，鑒於因醫療糾紛委請衛生署醫事鑑定小組協處案件呈現逐年成長趨勢，根據資料顯示，98年協請衛生署醫事鑑定小組處理案件數量高達550件，未委託以私下和解方式解決的案件數量恐高於此數，此現象足造成醫病關係更加緊張。當醫療事故發生後，病人或家屬在無法與醫療從業人員達成和解情況下，多採取法律訴訟替自己或家屬爭權益，冗長的司法程序，更造成醫療從業人員執行業務時間縮減，如此惡性循環下，並無助於醫療從業人員精進其專業能力，醫療從業人員為免訴訟困擾，心態上即可能改採消極應對方式面對病患，受損的將是患者，醫病關係將更為緊張。為避免在醫療糾紛的陰影下，導致優秀醫師不願投入高風險科別之醫療，直接影響醫療品質，爰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衛生署醫事鑑定小組受委託的件數來看，由民國76年之145件成長至民國98年之550件，委託鑑定案件成長了3.79倍；而未委託鑑定，卻以其他方式解決醫療爭議的件數更數倍於此，此現象已嚴重危及醫療所需之「信賴關係」。\n二、按醫療行為本身對於醫者及被醫者即具風險性，無論過去、現在甚至未來，醫學確實有其極限及難以預測性，如果正當醫療結果不如病人或其家屬的預期，甚至有不幸死亡情事發生，則易因溝通不良衍生醫療爭議。醫事人員或所屬醫療機構是否應對該醫療事故負責，因涉及醫學知識與專業判斷，本具高難度，單由醫療結果實無法遽予反推或論斷。醫療事故是否應全部歸責於醫事人員或所屬醫療機構本就有爭議，實務上醫療事故爭議案件，病人或其家屬多循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方式尋求救濟，所以司法程序相當冗長。但最終的結果，仍多以侵權行為作為主要補償方式解決，訴訟程序耗去雙方大量之時間、精力及經費，顯無時效性且不經濟。部分病人或其家屬因無法獲得即時救濟所為衍生出之不理性行為，不僅醫事人員或所屬醫療機構蒙受名譽上傷害，病人及其家屬也深受精神折磨，醫病雙方可以說是「兩敗俱傷」。\n三、以美國的醫療疏失為例，須達重大過失或偏離一般醫療常規所應有之注意程度才會課以刑責；反觀我國的醫療疏失案例，並無前述美國明確的法律標準及依據。醫師因擔心標準不明確，為求自保所採取的保守性或防衛性醫療，實已造成醫療成本不斷增加。在醫療糾紛的陰影下，甚至導致優秀醫師不願投入高風險科別之醫療，現在已直接影響醫療品質。\n四、參酌先進國家立法方式，擬增修醫療法第82條第2項規定，將醫療行為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予以明確化，讓病人及其家屬、醫事人員或所屬醫療機構得以遵循，不僅鼓勵當事人化干戈為玉帛，病人及其家屬因此得以迅速獲得補償。","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二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n\n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89","說明":"一、醫療乃高度專業及危險性行為，直接涉及病人身體健康或生命，因此醫師於醫療過程中必須善盡其醫療之注意義務。然醫療風險無法事先預測，醫界亦不樂見醫療事故之發生。\n\n二、以醫療之特性而言，醫療產生故意傷害較不可能，除了重大過失外，刑事處罰之減免是合理的，並得以解除醫病關係之緊張，且是世界各國之趨勢，以美國而言，醫療疏失科以刑責，必須已經達到重大過失或屬於偏離一般醫療常規所應有之注意程度；反之，我國則相對採取嚴厲之刑罰處罰方式，以業務過失或業務過失致死論處。必須透過整體訴訟制度的改革，以民事責任取代刑事報復手段之處罰，讓民眾信賴民事求償之公正性，捨棄過去「以刑逼民」的做法才能避免斲傷醫療專業人才之服務熱忱及人力之流失與造成服務科別之失衡，影響全國整體民眾之醫療服務品質。\n\n三、「病人」為統一名詞，係指至醫療機構就診之人的通稱。","修正":"第八十二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n\n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者，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n\n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負刑事上責任。"}]}],"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0991227070201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0991227070201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0991227070201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0991227070201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