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00318070200300"],"data":{"屆":7,"議案編號":"1000318070200300","會議代碼":"院會-7-7-6","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4:57:30+08:00","提案日期":"2011-03-25","最新進度日期":"2011-11-28","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涂醒哲等20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00705359/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6/LCEWA01_070706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6/LCEWA01_070706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70706_00033/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0112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涂醒哲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人":["涂醒哲","田秋堇","陳亭妃","郭玟成","郭榮宗"],"連署人":["翁金珠","賴坤成","余天","黃偉哲","陳節如","黃仁杼","許添財","蔡煌瑯","王幸男","蔡同榮","高志鵬","彭紹瑾","李俊毅","陳明文","柯建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3-25","2011-03-29"]},{"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25","2011-03-2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1-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7,"字號":"院總第1353號委員提案第10350號","提案編號":"1353委10350","案由":"本院委員涂醒哲、田秋堇、陳亭妃、郭玟成、郭榮宗等20人，針對台灣護理人員執業安全保障不足，因為一般針具在使用之後還要將針頭回套到針帽上，就在這個過程當中非常容易造成針扎。每100位醫護人員大約有3至4人曾遭遇針扎事件，研究報告統計推估每年大約有26個醫護人員會感染B肝、17位醫護人員感染C肝，每9年可能會出現一位醫護人員感染HIV病毒，以致折損醫療人才。由於安全針具的成本比一般針具高，在健保的總額支付制度的條件限制下，使醫院考量成本大於員工安全，多數醫院仍不使用安全針具，依我國的安全針具依健保局提供資料顯示，申請健保給付安全針具總量與申請一般針具總量相較，97年至99年11月，只有1.27%至2.07%的使用率，保障明顯不足。世界各國中，美國已經在2000年通過安全針具立法、加拿大也於2006年開始陸續推廣各省區之安全針具立法；歐盟在2009年也開始為2012年降低25%醫療職災推動立法，並已於2010年立法通過全面使用安全針具。亞太地區的國家，除澳洲外，目前大多未針對安全針具制定相關政策及法令，台灣身為醫療水準領先的國家，應該也要帶頭提升醫護工作環境的安全，成為亞洲第一，同時增強台灣醫療品質在國際上的形象。為維護醫護人員工作權益及鞏固人才照顧國人健康，急切需要進行「降低針扎」之策略，將安全針具全面帶入醫療環境才是最根本的防治方式。爰此，本席擬提出醫療法第56條及第101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在本法修正公布後強制醫療機構在執行接觸體液和血液的醫療處置時全面使用安全針具及未依規定使用安全針具之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WHO估計，全球每年至少施打120~160億次以上的藥物注射行為，但在快速方便的針筒藥物注射背後，其實潛藏著許多危機與傷害，包括病原體透過血液、體液（引流物、分泌物）等傳播的疾病，如愛滋病、C型肝炎等。為避免已知的和未知的感染症以及傳染性病原體之散播，不論病患的原始診斷或是否已經確定具有傳染性，只要是接觸病患的血液、體液、不完整的皮膚或黏膜組織時，都應該使用安全針具，以保障醫護人員安全。\n二、復根據研究指出，台灣每1百個全職醫療人員，一年大約會發生4.5次的針扎。醫療服務人員每年針扎數大約8千次，其中可能有1,168次針扎是被B型肝炎帶原病人所使用過的銳物扎傷；1千2百次是C型肝炎；2百次是梅毒；更有59次針扎是愛滋病病人所使用過的銳物扎傷，台灣發生針扎的比例是全球的前幾名，但這還是被低估的數字。\n三、2000年11月6日，時任美國總統柯林頓正式簽署H.R.5178號「針扎安全與預防法案《The Needle Stick Safety and Prevention Act》要求醫療院所針對「針扎事件」進行改善並提供更安全之醫療器具與設施，減少針扎意外傷害。美國在針扎安全防治法2000（NSPA）實施之後，針扎傷害已經顯著減少，根據不同的裝置類別和程序，減低率可達34-88%。2010年1月27日，歐盟通過「預防醫院內部發生銳器傷害事件執行架構協議」《EU Directive HCW safety》，要求歐盟各成員國使用安全針具以取代一般針具，其中英、法、德、義大利、西班牙等國家，已開始採用安全針具。我國的安全針具依健保局提供資料顯示，申請健保給付安全針具總量與申請一般針具總量相較，97年至99年11月，只有1.27%至2.07%的使用率，保障明顯不足，每年進步不到1%，有強制改善職業安全之必要。\n四、社會一直在進步，訂規範「請人要小心危險」的時代已經過去了，如果有先進的設備可以降低人體傷害，就不應該由人來配合可能傷害人的儀器設備，明知有可預防的方式而不進行預防的策略是不道德的行為。面對傳染病無所不在的醫療單位，不應該只限特定的人、特定的區域才可以使用安全針具，全面使用有其必要性。因此，立法強制醫療院所在執行接觸體液和血液的醫療處置時全面使用安全針具，以維護第一線醫護人員安全。\n五、修正醫療法第56條規定，針對醫療院所提供醫療特定服務時，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並應於執行接觸體液和血液的醫療處置時全面使用安全針具，降低針扎事件發生，方可維護第一線醫護人員安全。\n六、為落實醫療機關執行接觸體液和血液之醫療處置時全面使用安全針具，在第101條規定增訂未依規定使用安全針具之罰則。","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63","說明":"一、醫療照護人員因暴露在經由血液傳染的致病原環境中而感染疾病，甚至死亡。這些致原病毒包括愛滋病毒、B型肝炎以及C型肝炎病毒。根據EPINet通報系統推估，台灣有高達87.3%的醫療人員有被針扎的經驗，其中護理人員更是醫療人員中被針扎率最高的族群，高達93%。台灣每年發生醫療服務人員遭針扎的次數高達八千多次，若將低報因素加入考慮則每年實際針扎數應為33,600次，亦即每小時便有4件針扎事故發生，不僅嚴重影響醫護人員的健康，亦損害病患受照護之權益，已造成整體的醫療成本的增加。\n\n二、以99年1至11月為例，全台申請總量為2,078,227支。全台同款「非安全的針具使用」數量為：130,621,463支，安全針具只佔2.07%，顯見工作安全保障不足。\n\n三、美國及歐盟分別於2000年及2010年立法通過全面使用安全針具。美國於2000年立法後，醫護人員針扎率更是明顯降低。故台灣在長期處於高針扎率的風險下，全面實施安全針具的使用，實為刻不容緩。","修正":"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依其提供特定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並於執行接觸體液和血液之醫療處置時全面使用安全針具。"},{"現行":"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113","說明":"增訂醫療院所不依第56條規定於執行接觸體液和血液之醫療處置時使用安全針具之罰則。","修正":"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按次連續處罰。"}]}],"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180702003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003180702003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003180702003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003180702003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