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10411070200300"],"data":{"屆":8,"議案編號":"1010411070200300","會議代碼":"院會-8-1-8","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4:10:55+08:00","提案日期":"2012-04-20","最新進度日期":"2015-11-12","法律編號":["01517"],"法律編號:str":["貨物稅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淑蕾等31人","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8/LCEWA01_080108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8/LCEWA01_080108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108_00035/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羅淑蕾","徐欣瑩","鄭汝芬","林明溱"],"連署人":["蘇清泉","賴士葆","李桐豪","林淑芬","田秋堇","尤美女","葉宜津","陳淑慧","蔡正元","李貴敏","廖正井","江啟臣","林正二","吳育仁","邱文彥","許忠信","簡東明","江惠貞","吳育昇","詹凱臣","李昆澤","林世嘉","羅明才","王進士","黃文玲","楊玉欣","蕭美琴"],"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7"],"會議代碼":"委員會-8-2-20-1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8-20-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13283號","提案編號":"184委13283","案由":"本院委員羅淑蕾、徐欣瑩、鄭汝芬、林明溱等31人，鑑於現今「貨物稅條例」中關於電器類課稅規定，自制定迄今從未考量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而有所調整，實不合時宜。在實際稽徵行為上，稽徵機關亦往往擴大解釋，易生隨意逕行認定課徵之行為，以致造成相關業者無所適從而產生漏報貨物稅被處罰。為提升產業競爭力以及維護人民與政府間之信賴，進而降低租稅不公情況之發生，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增列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是否有當？提請公決。","說明":"一、查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關於電器類課稅之規定，自制定迄今從未因應科技發展進行調適，早已不合時宜。\n二、以彩色電視機為例，液晶顯示器與視訊盒單獨本體均不課徵貨物稅，組合後成為彩色電視機（貨物）出廠時要課稅，未組裝而分開出廠則不用課稅。在實務稽徵行為上，由於人民與政府間之信賴不足，往往發生原本無須課稅之項目也要課稅之情況，也就是液晶顯視器與視訊盒皆須課稅，讓現今毛利不高的電器相關業者，生存益加困難。\n三、雖然財政部98年12月8日即已發布解釋令，「即使兩者併同銷售，但並未安裝成電視機者仍不應課徵貨物稅」，但各地區稽徵機關有嚴守財政部釋令者，亦有強制逕行認定者；有些廠商受到課稅罰鍰處分，而有些廠商則未被課稅，在行政救濟判決上也易有租稅不公之情況發生。","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n\n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n\n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n\n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n\n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n\n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n\n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n\n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n\n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n\n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n\n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說明":"一、查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關於電器類課稅之規定，自制定迄今從未因應科技發展進行調適，早已不合時宜。\n\n二、以彩色電視機為例，液晶顯示器與視訊盒單獨本體均不課徵貨物稅，組合後成為彩色電視機（貨物）出廠時要課稅，未組裝而分開出廠則不用課稅。在實務稽徵行為上，由於人民與政府間之信賴不足，往往發生原本無須課稅之項目也要課稅之情況，也就是液晶顯視器與視訊盒皆須課稅，讓現今毛利不高的電器相關業者，生存益加困難。\n\n三、雖然財政部98年12月8日即已發布解釋令，「即使兩者併同銷售，但並未安裝成電視機者仍不應課徵貨物稅」，但各地區稽徵機關有嚴守財政部釋令者，亦有強制逕行認定者；有些廠商受到課稅罰鍰處分，而有些廠商則未被課稅，在行政救濟判決上也易有租稅不公之情況發生。","修正":"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n\n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n\n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n\n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n\n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n\n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n\n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n\n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n\n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n\n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n\n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n\n第一項第二款彩色電視機係由液晶顯示器與視訊盒組合安裝而成之貨品，即使兩者併同銷售，但並未安裝成電視機者不應課徵。"}]}],"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110702003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4110702003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4110702003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4110702003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