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10424070201100"],"data":{"屆":8,"議案編號":"1010424070201100","會議代碼":"院會-8-1-10","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4:02:58+08:00","提案日期":"2012-05-04","最新進度日期":"2012-08-28","法律編號":["02406"],"法律編號:str":["廣播電視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議案名稱":"「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0/LCEWA01_080110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0/LCEWA01_080110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110_00033/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10830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8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10313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10419070204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8人「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4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31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管碧玲"],"連署人":["黃偉哲","許智傑","蘇震清","蔡其昌","柯建銘","林岱樺","高志鵬","李俊俋","魏明谷","趙天麟","劉建國","姚文智","李應元","林淑芬","薛凌","田秋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8-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979號委員提案第13421號","提案編號":"979委13421","案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鑒於我國廣播電視及相關媒體事業趨於集中化之情形，將形成社會支配性意見、扭曲資訊觀點、有礙言論自由及民主發展，為確保媒體及視聽多元化，並修正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文造成之若干不合理情形，爰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關媒體中立化條款，由現行完全禁止直接或間接投資，酌修正為開放政府以公務預算之直接投資（以利國會監督）；政府及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受託人之間接投資，以不逾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為限。\n二、廣播電視媒體事業（含頻道與平台事業相互及跨媒體間）之相互結合，固然可因此達到規模經濟、範疇經濟或節省交易成本，卻可能影響媒體言論市場及經濟市場競爭，進而妨礙民主社會之意見與觀點的多樣性。所謂「支配意見力量」的認定，依據德國廣電管制實務的看法，係指「對於公眾意見的形成，具有高度不均衡的影響力」。為了確保輿論的形成不受單一意見的高度影響，須預防支配意見力量的產生，故應對廣播電視媒體事業結合有實質之審查。另為避免廣電媒體事業之結合，對於媒體視聽多元化之維護有所減損，賦予主管機關得就許可之結合案附加必要之條件或負擔之法源。","對照表":[{"law_id":"02406","law_name":"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促進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特制定本法。","law_content_id":"02406:02406:2003-12-09-修正:2","說明":"明定本法應具增進公共利益及視聽多元化之基本精神。","修正":"第一條　為促進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現行":"第五條　政府為特定目的，以政府名義所設立者，為公營廣播、電視事業。由中華民國人民組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所設立者，為民營廣播、電視事業。\n\n廣播、電視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由主管機關定之。\n\n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n\n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n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n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前二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n主管機關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就不符第四項規定之政府、政府投資之事業、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制定其持有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股份之處理方式，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後施行。","law_content_id":"02406:02406:2003-12-09-修正:6","說明":"原條文第三至五款有關媒體中立之條款移至第五條之一。","修正":"第五條　政府為特定目的，以政府名義所設立者，為公營廣播、電視事業。由中華民國人民組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所設立者，為民營廣播、電視事業。\n\n廣播、電視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由主管機關定之。\n\n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現行":"第五條之一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廣播、電視事業；其配偶、二親等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廣播、電視事業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n\n本法修正施行前，廣播、電視事業有不符前項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n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n\n本法修正施行前，廣播、電視事業有不符前項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解除其職務。","law_content_id":"02406:02406:2003-12-09-修正:7","說明":"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等三法，本媒體中立化條文皆同步修正。","修正":"第五條之一　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一、除政府公務機關預算外，直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n二、除政府公務機關外，擔任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n三、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控制：\n一、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逾該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n二、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持有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合計逾該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n三、公營事業擔任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n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為下列行為：\n一、直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n二、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n三、擔任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n四、以其他方式達控制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n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n\n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n\n前二項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n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或第四項規定者，其取得之股份無表決權，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令其限期處分，屆期不為處分者，不得享有股東權利；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不得容許其行使表決權或享有股東權利。\n違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五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民營廣播、電視事業限期為下列行為：\n一、解除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n二、解除政府、政黨、其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對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控制。"},{"現行":"第五條之二　前條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law_content_id":"02406:02406:2003-12-09-修正:8","說明":"本條移列至第五條之一第六款。","修正":"第五條之二　（刪除）"},{"現行":"","說明":"為避免廣播電視事業集中，妨害媒體多元化之精神，確保輿論的形成不受單一意見的高度影響，新增本條以作為申請經營、籌設及變更、換發許可時，准駁及附加條件或負擔之實質審查法源。","修正":"第十四條之二　廣播、電視事業、報紙、通訊社等大眾傳播媒體業之結合，主管機關應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以為申請經營、籌設及變更、換發許可時准駁之依據：\n一、是否形成支配意見力量。\n二、公眾近用管道之多樣性。\n三、資訊觀點呈現之多元性。\n四、消費者利益之維護。\n五、經營效率之提升。\n六、對於媒體相關市場的影響。\n七、過去節目製播紀錄及違規情形。\n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助於公共利益目標者。\n主管機關為確保媒體多元化，得對於結合案之許可附加條件或負擔。"}]}],"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24070201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424070201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424070201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424070201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