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10509070200500"],"data":{"屆":8,"議案編號":"1010509070200500","會議代碼":"院會-8-1-12","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3:57:15+08:00","提案日期":"2012-05-18","最新進度日期":"2015-10-02","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麗環等30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2/LCEWA01_080112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2/LCEWA01_080112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112_00050/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41005070300100","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麗環等30人、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蘇清泉等21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2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委員羅淑蕾等16人、委員盧秀燕等16人分別擬具「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5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玉欣等35人擬具「醫療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1060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100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1人「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1128070203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2人「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112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30516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6人「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3122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32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5人「醫療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405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5人「醫療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楊麗環","蘇清泉","江惠貞","黃昭順","楊瓊瓔","馬文君","林明溱","陳碧涵","潘維剛"],"連署人":["林郁方","廖國棟","蔡錦隆","盧嘉辰","張慶忠","徐欣瑩","陳淑慧","林國正","羅淑蕾","蔣乃辛","呂玉玲","江啟臣","陳根德","吳育昇","楊玉欣","吳育仁","徐少萍","王進士","王惠美","楊應雄","陳學聖"],"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9-23"],"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0-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1545號委員提案第13559號","提案編號":"1545委13559","案由":"本院委員楊麗環、蘇清泉、江惠貞、黃昭順、楊瓊瓔、馬文君、林明溱、陳碧涵、潘維剛等30人，有鑒於現今醫療服務重視病人生理、心理及社會層面之完整性照護，除了醫護人員提供生理層面的醫療照顧，如何加強病人之家庭及社會支持系統，促進病人早日康復且預防疾病復發，則有賴醫療照顧體系中的社會工作師，因此社會工作師早已是醫療團隊之重要成員，且納入醫院設置標準及醫院評鑑標準之人力規定，惟因社會工作師尚未列入醫事人員之行列，以致在人員管理、培訓方面無法比照醫事人員，嚴重影響專業素質之提升，也因而難以確保服務品質，故為促進全體國民醫療品質之提升，特擬具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醫事機構執業之社會工作師列入醫事人員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醫院設置社工人員於歐美先進國家已行之多年，我國自民國38年引進，陸續推展至全國各公私立醫療機構，配合一般醫療及精神醫療團隊提供專業服務，迄今已逾一甲子。另因應民國79年精神衛生法公布施行，行政院衛生署於81年公告精神復健機構設置標準，92年公告精神護理之家設置標準，及101年公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其中社會工作人員均為各機構設置之必要人力。社會工作師的角色職掌在於個案家庭功能評估、家屬衛教、家庭關係協調及社會資源之開發及運用等，服務以特殊及弱勢對象為主，包括：愛滋病患、急慢性精神病患、癌症安寧療護病患、路倒及遊民病患、急重症患者、發展遲緩兒童評估、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與加害人、器官捐贈勸募、人工生殖諮詢、外籍看護申請評估、身心障礙者國民年金申請評估等等，包含今年7月實施新制身心障礙鑑定，社工師將擔任鑑定項目中活動參與和環境因素的鑑定人員。近年來隨著社會變遷及全人醫療的照顧理念，民眾有權利在「完整的醫療專業團隊」的醫療院所中接受照顧，除了醫護人員提供生理層面的照護，也重視社會心理層面的關懷照顧，而社會工作師基於社會心理層面的訓練養成，重視人與環境互動脈絡，擁有完整的助人知識基礎，對於疾病所衍生的家庭社會層面需求均能妥善處理，並能提供情緒與壓力調適、喪親及臨終關懷等心理層面的照顧，因此醫事機構社工師的專業人力及素質嚴重影響整體醫療團隊的服務品質。\n二、根據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在100年7月底普查全國醫療機構社工人員概況，總計有1,338人，其中持有專門技術職業國家考試之社工師證照者有601人，持照比率約為44.91%。依據101年第一次社工師專技考試錄取人數為1,455人（錄取率43.68%），使全國持有證照之社工師達六千餘人。此外，全台大學院校社工系所每年畢業學生達二千餘人，其中中山醫學大學、高雄醫學大學均設有醫學社會工作學系，專責培育醫事社會工作人才。且迄民國105年，每年均舉辦二次社工師國家考試，未來持有社工師證照人力應不虞匱乏。另為加強臨床人才培訓，於民國72年成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93年成立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學會等二個醫事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專業人員實務訓練，民國91年成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積極致力於社會工作師倫理守則及繼續教育相關事宜，總之，台灣醫事社會工作專業發展已臻成熟。\n三、旨揭醫事機構社工師須擔負衛生醫療單位所賦予之法定責任，且執業場所的各類醫事機構均屬衛生單位所轄，惟因社會工作師之執業登記均由社政主管機關管理，導致醫事機構的社工師「由社會局（處）核發的執業執照，實於衛生主管機關立案的醫療機構中，參與醫療團隊執行衛生主管機關訂定的法規」權責不一的矛盾狀況，也因而未納入醫事人員管理系統中管理，以致無法有效掌控醫事機構社工人力。此外全民健保局為提升醫事人員素質所補助之教學經費亦缺漏社工師，故為期醫事機構社工師能權責相符，並積極提升專業品質，應將醫事機構社工師納入醫事人員，並在專業要求與作業規範比照醫事人員要求之準則。另有鑑於內政部自民國98年起即將社工師的繼續教育積分的要求與規定比照醫事人員，並將於民國102年起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制度，醫院裡的社工師將與專科醫師、專科護理師相同，成為具有分科分級制度的專門技術人員，此時若能將醫院社工師納入醫事人員管理，將有助於社工師融入高度專業的醫療團隊中，參與醫療團隊的教學活動、研習與訓練，提升醫療團隊的能量，使醫護照顧團隊的陣容更為堅強。","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n\n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11","說明":"一、社會工作師係指經通過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依社會工作師法請領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社會工作師證書者。\n\n二、醫事機構包括：\n\n1.依據醫療法設立之公、私立醫療機構。\n\n2.依據精神衛生法所設立之精神照護機構。\n\n3.依據護理人員法所設立之護理機構。\n\n4.其他醫事機構設置標準中有配置社工者。","修正":"第十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在醫事機構執業之社會工作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n\n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9070200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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