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10510070200100"],"data":{"屆":8,"議案編號":"1010510070200100","會議代碼":"院會-8-1-12","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3:55:17+08:00","提案日期":"2012-05-18","最新進度日期":"2013-04-18","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2/LCEWA01_080112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2/LCEWA01_080112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112_00010/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20418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岱樺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函請審議、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楊麗環等19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2人、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委員黃文玲等24人、委員孫大千等17人、委員林明溱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委員鄭麗君等19人、委員黃偉哲等26人、委員劉建國等24人、委員盧嘉辰等16人、委員謝國樑等2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林佳龍等24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邱志偉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4人、委員黃昭順等31人、委員黃昭順等22人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26案。"},{"議案編號":"1011129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1052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1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2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2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2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明溱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2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28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6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9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92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3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92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100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10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111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1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3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22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丁守中","黃偉哲","林明溱"],"連署人":["羅淑蕾","馬文君","陳淑慧","黃昭順","蘇震清","林岱樺","邱文彥","徐耀昌","簡東明","李慶華","潘維剛","楊瓊瓔","陳明文","許忠信","羅明才","陳歐珀","吳育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7"],"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7"},{"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3566號","提案編號":"246委13566","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黃偉哲、林明溱等20人，針就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酒醉駕車需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方可處以刑責，致使酒精濃度雖已超過0.56毫克以上標準值、甚至高達0.8毫克，卻仍不得處以刑責，實有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之疑慮。因檢測並非在複雜行車動態下作成，且酒醉駕車者在夜間駕車或騎機車，當需有更高之注意及警覺能力，不能僅以通過簡單之平衡測試，即認定酒醉駕車者在酒精濃度雖已超過0.56毫克以上標準值，但仍能安全駕駛汽車或機車。尤其不應由執行酒測勤務警察之主觀意識，決定酒駕者是否通過生理檢測項目。爰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飲用酒類之酒精濃度超過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標準而駕駛者」，亦同第一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併同修正同條文第一項條文。藉此確實嚇阻及杜絕酒駕者之僥倖心態、加強保護用路人之安全。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1-11-08-修正:218","說明":"一、增訂第二項條文，原第二項條文順延為第三項條文。併同修正第一項條文。\n\n二、依據警政署民國101年3月22日公布之「中華民國各警察機關轄區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當事者飲酒情形統計表（A1類）」民國101年1-2月經測試酒精濃度超過0.56毫克而造成死亡人數，占同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比例21.43%（72/336）。\n\n三、修法後，(一)酒精濃度超過0.25毫克，但仍低於0.55毫克間，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二)酒精濃度若已達0.56毫克以上，則一律違反本條文第二項規定。\n\n四、酒後駕車遭遇警察臨檢進行酒測時，若酒測值達0.56毫克以上，駕駛人仍得要求做生理協調平衡檢測。此時，駕駛人若能通過包括「直線步行十公尺後迴轉走回原地」、「雙腳併攏，兩手緊貼大腿，將一腳向前抬高15公分，並停止不動30秒」、「雙腳併攏，雙手向前平伸，閉眼，輪流使用左右手的食指指尖觸摸鼻尖」及「閉雙眼，30秒內朗誦數字，由1001到1030」、「用筆在兩個同心圓間的0.5公分環狀帶內，畫另個圓」等五項生理檢測項目後，即可證明雖飲酒，但尚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駕駛人僅違反「交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繳納罰鍰，並無公共危險之刑責。\n\n五、據研究，酒測值若達0.56毫克以上，即會語無倫次、走路不穩，開車或騎車皆非常危險；但有些人體質特殊，對酒精容忍力極高，即使達0.56毫克以上仍能神智清楚與行動無礙。體重約60公斤者，若喝了5瓶啤酒（每瓶600cc玻璃瓶裝）或250cc威士忌、白蘭地或200cc高粱酒，酒測值即會達0.56毫克以上；但體重越重者，可喝更多方會超過，反之亦然。\n\n六、生理檢測項目是否通過係屬執行酒測勤務警察之當場主觀意識認知，何謂「意識狀態清醒」、「眼神並無呆滯、腳步並無不穩」、「反應靈敏且感覺正常」、「不能安全駕駛」等，實難具有客觀標準，不若儀器檢測具有較高可信度。\n\n七、如果認為儀器檢測可能仍會有誤差時，警察可改善酒測方式，例如當場改採另一具檢測儀器、輔以其它更精密儀器進行檢測、或先允許休息幾分鐘後再進行檢測。蓋飲酒超過安全容許值，將降低駕駛人之注意能力，好比駕駛一輛殺人機器在馬路上行駛，將嚴重危害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若經兩具或兩種以上檢測儀器皆顯示超過容許值時，儀器發生錯誤之可能性已是為乎其微，應可直接認定駕駛人具有危害公共危險之虞。","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飲用酒類之酒精濃度超過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標準而駕駛者，亦同。\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10070200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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