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10521070201700"],"data":{"屆":8,"議案編號":"1010521070201700","會議代碼":"院會-8-1-13","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3:54:58+08:00","提案日期":"2012-05-25","最新進度日期":"2013-04-18","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3/LCEWA01_080113_002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3/LCEWA01_080113_002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113_00258/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20418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岱樺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函請審議、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楊麗環等19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2人、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委員黃文玲等24人、委員孫大千等17人、委員林明溱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委員鄭麗君等19人、委員黃偉哲等26人、委員劉建國等24人、委員盧嘉辰等16人、委員謝國樑等2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林佳龍等24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邱志偉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4人、委員黃昭順等31人、委員黃昭順等22人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26案。"},{"議案編號":"1011129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1052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1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2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2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明溱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2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28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6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9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92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3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92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100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10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111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1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3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22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蔣乃辛","丁守中","楊玉欣"],"連署人":["鄭汝芬","羅淑蕾","潘維剛","陳根德","馬文君","鄭天財 Sra Kacaw","陳鎮湘","江惠貞","孔文吉","張慶忠","林德福","詹凱臣","林明溱","黃昭順","簡東明","林正二","魏明谷","林岱樺","徐少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會期":"08-01-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25","2012-05-29"],"會議代碼":"院會-8-1-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7"],"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7"},{"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3684號","提案編號":"246委13684","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丁守中、楊玉欣等22人，有鑑於警政署資料顯示，酒駕肇事件數95年是160,897件、96年是163,971件，97年是170,127件，98年是184,749件，99年是219,651件；酒駕致傷人數95年是211,176人，96年是216,927人，97年是227,423人，98年是246,994人，99年是293,764人；酒駕致死人數95年到99年，每年平均酒駕致死人數2,415人。由上述統計資料顯示，國人酒駕肇事件數與死傷人數逐年急速增加，沒有因為罰則加重而有減緩的趨勢，此一情形已嚴重影響民眾行走與車輛行車安全，不但造成他人生命、財產的損失以及家庭破碎外，更為自己與家人留下永遠無法彌補的遺憾。為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有效遏止酒駕發生，本席等參考外國立法例（各國對於酒駕致傷處三年至十五年之間的有期徒刑，致死者處十五年至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綜合評估刑法各類犯罪之法定刑度，研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增訂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致人重傷、致人傷害等加重結果犯並提高其刑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學者指出，當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3%時（相當於100毫升血液中有30毫克的酒精），會輕微影響到開車功能；0.05%時會中度影響開車功能，其思想、行為和判斷都會失去抑制，表現出說話大聲、多話和活動過度，甚至造成性或攻擊衝動；0.1%時會嚴重影響駕車安全，也會造成運動失調，說話有點不清楚；0.2% 時會造成步態不穩、行動遲緩、難以站立、口齒不清（0.1-0.2%時的表現即所謂的酒醉狀態）；0.3% 會導致意識不清，身體呈僵直狀態;0.4-0.5% 時會昏迷和呼吸抑制;0.5% 以上易造成死亡。\n二、根據警政署資料顯示，酒駕肇事件數95年是160,897件、96年是163,971件，97年是170,127件，98年是184,749件，99年是219,651件；酒駕致傷人數95年是211,176人，96年是216,927人，97年是227,423人，98年是246,994人，99年是293,764人；酒駕致死人數95年到99年，每年平均酒駕致死人數2,415人。由上述統計資料顯示，國人酒駕肇事件數與死傷人數逐年急速增加，沒有因為罰則加重而有減緩的趨勢，此一情形已嚴重影響民眾行走與車輛行車安全，不但造成他人生命、財產的損失以及家庭破碎外，更為自己與家人留下永遠無法彌補的遺憾。\n三、日本分別於2001、2005年對刑法進行部分修改，增設了「危險駕駛致死傷罪」，規定在酩酊駕駛、超速行駛、無技能駕駛、妨害駕駛、無視信號行駛五種情形下致人傷害的，處15年以下懲役，致人死亡的，處15年以上20年以下懲役。日本判例指出，一件因飲酒開車而撞翻私家車，造成3名幼兒墜海死亡肇逃的案件，最後被福岡高等法院以危險駕駛致死傷罪，被宣判有期徒刑20年。在增設該罪後，日本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數量逐年下降，2003年降到7,702人，2004年降到7,358人，2006年降到6,352人。\n四、2009年4月，韓國《刑法》也新增了“醉酒駕駛車輛罪”和“拒絕酒精檢測罪”兩項罪名。加拿大法令規定，凡酒後開車者，罰款1470美元、監禁6個月，造成人身傷害的監禁10年，造成死亡的監禁14年。俄羅斯法令規定，司機酒後行車或在行車過程中飲酒，如系初犯，取消1-3年駕駛車輛資格；如系重犯，則會受到3-5年不許開車的處罰。對於那些因飲酒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員，分別給予判刑10年以內、罰款、吊銷行車執照、剝奪終身駕車權利等處分。澳大利亞法令規定醉酒駕駛者如系初犯，罰款10美元；如果重犯，判10年有期徒刑。除判刑外，把駕駛員的姓名登在報紙上的“酒醉與入獄”的大標題下示眾，促其反省。南非法令規定對酒後駕車者處罰特別嚴厲，如系初犯，罰款10萬美元，以此作為教訓；若是重犯，要判處10年有期徒刑。\n五、綜上所述，各國對於酒駕致傷處三年至十五年之間的有期徒刑，致死者處十五年至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次修正案乃參考各國刑度作妥適修正，務求達到有效遏止的功效。\n六、修法重點：增訂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致人重傷、致人傷害等加重結果犯並提高其刑度。","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1-11-08-修正:218","說明":"一、為保護民眾生命安全，有效遏止酒駕發生，爰參考外國立法例，綜合評估刑法各類犯罪之法定刑度，研議增訂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致人重傷、致人傷害等加重結果犯並提高其刑度，避免一再因酒後駕車導致被害家庭家破人亡事件發生。\n\n二、日本於2001年對刑法進行部分修改，增設了「危險駕駛致死傷罪」，規定在酩酊駕駛、超速行駛、無技能駕駛、妨害駕駛、無視信號行駛五種情形下致人傷害的，處15年以下懲役，致人死亡的，處15年以上20年以下懲役。日本判例指出，一件因飲酒開車而撞翻私家車，造成3名幼兒墜海死亡肇逃的案件，最後被福岡高等法院以危險駕駛致死傷罪，被宣判有期徒刑20年。在增設該罪後，日本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數量逐年下降，2003年降到7,702人，2004年降到7,358人，2006年降到6,352人。\n\n三、美國：醉酒駕駛者會被當場吊銷執照和入獄一年，對造成生命傷害的酒後駕駛員可以二級謀殺罪起訴。2009年4月，韓國《刑法》也新增了“醉酒駕駛車輛罪”和“拒絕酒精檢測罪”兩項罪名。加拿大法令規定，凡酒後開車者，罰款1,470美元、監禁6個月，造成人身傷害的監禁10年，造成死亡的監禁14年。俄羅斯規定，司機酒後行車或在行車過程中飲酒，如系初犯，取消1-3年駕駛車輛資格；如系重犯，則會受到3-5年不許開車的處罰。因飲酒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員，分別給予判刑10年以內、罰款、吊銷行車執照、剝奪終身駕車權利等處分。澳大利亞規定，醉酒駕駛者如系初犯，罰款10美元；如果重犯，判10年有期徒刑。除判刑外，把駕駛員的姓名登在報紙上的“酒醉與入獄”的大標題下示眾，促其反省。南非規定對酒後駕車者處罰特別嚴厲，如系初犯，罰款10萬美元，以此作為教訓；若是重犯，要判處10年有期徒刑。德國刑法中危害交通安全罪規定：飲用酒或其他麻醉品或精神上或身體上有缺陷，不適合駕駛情形而仍然駕駛，危及他人身體、生命或貴重物品的，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n\n四、綜上所述，各國對於酒駕致傷處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者處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次修正案乃參考各國刑度作妥適修正，務求達到有效遏止的功效。","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有前項之行為，致人受傷者，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有第一項之情事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有第一項之情事致人於死者，處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二人以上死傷，並肇事逃逸者，處無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10702017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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