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10528070202500"],"data":{"屆":8,"議案編號":"1010528070202500","會議代碼":"院會-8-2-1","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3:43:32+08:00","提案日期":"2012-09-18","最新進度日期":"2013-04-18","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8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201_00012/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20418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岱樺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函請審議、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楊麗環等19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李慶華等22人、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委員黃文玲等24人、委員孫大千等17人、委員林明溱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28人、委員鄭麗君等19人、委員黃偉哲等26人、委員劉建國等24人、委員盧嘉辰等16人、委員謝國樑等2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林佳龍等24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邱志偉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4人、委員黃昭順等31人、委員黃昭順等22人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26案。"},{"議案編號":"1011129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1052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09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1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2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2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2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明溱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28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6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9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92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3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92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100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10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111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1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3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22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李昆澤","趙天麟","蔡其昌"],"連署人":["吳宜臻","劉建國","陳根德","李鴻鈞","許添財","陳節如","魏明谷","陳歐珀","黃偉哲","吳秉叡","李應元","劉櫂豪","林淑芬","何欣純","鄭麗君","尤美女","蘇震清","蔣乃辛","邱志偉","林岱樺","李俊俋","許智傑","林正二","呂玉玲","陳超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7"],"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7"},{"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3750號","提案編號":"246委13750","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趙天麟、蔡其昌等28人，有鑑於酒駕肇事案件頻傳，不僅對被害人與其家屬造成傷害，甚至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與道路交通安全，且酒駕再犯情形屢見不鮮，遂提高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刑度，以及增訂再犯之刑責，以茲警惕，期有效遏阻酒駕行為，維護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爰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雖剛在去年11月完成修法，將第一項規定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之法定刑度提高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增訂第二項因酒駕行為而致人於死或重傷，分別處以較高刑責之規定，以期有效遏阻酒駕行為，合先敘明。\n二、鑒於近來酒駕肇事案件再度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各界反映應修法提高酒駕刑責，以遏阻酒駕肇事一再發生。立法委員趙天麟、蔡其昌、李昆澤於今年5月11日舉辦「酒駕=謀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聽會，邀請朝野法界人士、學者專家共同探討是否該把酒駕視為蓄意謀殺，修法提高刑責。在聽取各界意見討論後，獲致提高刑度下限，讓酒駕無法獲判易科罰金之共識。爰此，作為此次修法之根據，期能對維護交通安全發生積極之作用。\n三、另根據內政部統計，今年1至3月執法單位取締酒後駕車件數2萬7,166件，移送法辦有1萬2,650件。另外依據A1類交通事故第一當事者飲酒情形統計，比較今年1至3月底有發生151件，造成156人死亡、63人受傷，和100年度同時期132件，造成141人死亡、36人受傷，不論酒駕肇事的件數、死傷人數都較去年同時期增加，民眾並沒有因為加重刑責而減少酒駕情形發生，顯有再次檢討修法、執法之必要。\n四、酒後駕車足以造成注意能力減低，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行為人對此危險性應有認識，卻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死傷結果而仍為危險駕駛行為，嚴重危及他人生命、身體之個人法益以及對危害交通行車秩序之社會法益。倘若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相較於美國以二級謀殺罪論處、在日本刑法規定危險駕駛致人傷害處十五年以下、致人死亡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之刑責顯係較輕。爰參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後段普通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之處罰，提高致死或致重傷之法定刑度。\n五、由於「不能安全駕駛」為本法之構成要件，在實務上雖以酒測值超過0.25毫克/公升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處罰；若酒測值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者，則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惟實務判例，對於何謂「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沒有一定客觀標準，曾發生一案例，酒駕者酒測值達0.75毫克/公升，因主張尚未達到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程度，要求警方幫他做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測試，結果高等法院判處無罪。雖然酒測值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是通案標準，但是每個人體質因人而異，使執法機關不易舉證，易生困擾，且一般酒測值達0.55毫克/公升，發生危險之風險相對較高，爰採現行實務以公共危險罪移送之標準，訂定客觀標準作為執法之準據。\n六、目前我國每年酒駕事件約近十二萬件，並無明顯減少趨勢，依據統計資料顯示，民國96年至100年共有68萬8,288件酒駕違規，其中屬於二次以上累犯的件數有21萬6,363件，累犯率高達31%。雖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惟酒駕行為在立法與實務上皆認定為「過失犯」非「故意犯」，故對再犯者皆不適用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對酒駕再犯者顯無嚇阻效果。\n七、依現行處罰不足以彰顯酒駕肇事再犯之惡性，爰參酌刑法第四十七條加重本刑二分之一立法精神，故增訂對酒駕再犯之行為，獨立規範構成要件，加重其刑罰，確有其必要性。","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1-11-08-修正:218","說明":"一、為期明確並將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再被視為抽象犯，原第一項有關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不能安全駕駛者，依據現行實務「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一一以上者。」以公共危險罪移送之標準訂定，同時可以，減少執法之困擾。其餘內容移列為第二項。\n\n二、配合原第一項修正為第一項及第二項，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n\n三、參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後段普通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之處罰，提高酒駕致死或致重傷之法定刑度。\n\n四、由於酒駕行為在立法與實務上皆認定為「過失犯」非「故意犯」，對累犯並不適用刑法第四十七條加重本刑二分之一規定。依現行處罰不足以彰顯酒駕肇事再犯之惡性，爰參酌刑法第四十七條之精神，獨立規範構成要件，增訂對酒駕再犯之刑罰，確有其必要性。","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一一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兩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再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再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28070202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5280702025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5280702025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5280702025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