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10605070200100"],"data":{"屆":8,"議案編號":"1010605070200100","會議代碼":"院會-8-2-1","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3:45:16+08:00","提案日期":"2012-09-18","最新進度日期":"2013-12-02","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8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第一百八十九條之四及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01/LCEWA01_080201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01/LCEWA01_080201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201_00047/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昭順","蘇清泉","林明溱"],"連署人":["吳育仁","林岱樺","林郁方","蔣乃辛","翁重鈞","徐少萍","呂學樟","陳碧涵","江惠貞","陳雪生","詹凱臣","林正二","高金素梅","魏明谷","李桐豪","楊玉欣","李鴻鈞","呂玉玲","盧嘉辰","紀國棟","陳鎮湘","鄭天財 Sra Kacaw","陳超明","丁守中","蔡正元"],"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會期":"08-02-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18","2012-09-22"],"會議代碼":"院會-8-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2"],"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2"],"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2-02"],"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3808號","提案編號":"246委13808","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蘇清泉、林明溱等28人，鑒於國內發生多起病患、病患家屬或其友人動輒於醫療機構內藉故滋事，毆打醫事人員、損壞醫療設備，或對醫事人員加以辱罵、脅迫，除影響其他病患就醫權益，亦影響醫療機構就業環境，造成醫事人員萌生退意，身心受創，嚴重影響我國整體醫療環境及人才穩定。鑒於刑法目前針對危害飛航安全、行車安全等可能對公眾造成危害之行為皆已納入公共危險罪專章加以規制。醫療機構、醫事人員所維繫之醫療安全影響多數民眾就醫權益、生命身體健康甚鉅，卻無明文保障之，顯非周全。相關不當行為因此不斷發生，非以刑罰無以規制。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之四、之五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危害醫療安全行為予以處罰，並依照妨害公務罪對污辱醫事人員之行為一併納入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第一百八十九條之四及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五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鑒於醫療機構內埔護生命之設備與醫療安全之維護，對就醫病患之生命、身體健康之確保有直接關係，因此對其之不法損害，其影響程度不亞於飛航安全、交通安全等刑法公共危險罪章所欲維護之法益，故應一併納入加以規制之。\n\n三、參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等，擬具本條，並就所犯之罪訂定對應刑度。\n\n四、由於緊急醫療救護法中規定之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並不一定皆為一事法所規定之醫事人員，其執行之緊急醫療救護職務應視為與醫事人員執行職務之重要性相當，其權益亦應一併予以保障。","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損壞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醫療安全或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使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執行一定之職務，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n\n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由於多數危害醫療安全之行為，常非僅單一行為者，時常是聚眾為之，故參照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針對聚眾危害醫療安全行為及首謀者之刑責加以律定。","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四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或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我國社會長久以來認為醫事人員執行醫療職務乃是天經地義，普遍認為病人最大，對醫事人員執行職務若有不合己意之處，動輒予以言語污辱。長期以來造成醫事人員極大身心壓力，甚至影響其持續從事醫療執業之意願。\n\n三、針對上述行為，特參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條，訂定本條。","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五　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605070200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605070200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605070200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605070200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