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11112070200700"],"data":{"屆":8,"議案編號":"1011112070200700","會議代碼":"院會-8-2-10","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3:22:11+08:00","提案日期":"2012-11-23","最新進度日期":"2015-01-19","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4人","議案名稱":"「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0/LCEWA01_080210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0/LCEWA01_080210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210_00009/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40119070301200","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淑芬等22人、委員姚文智等31人、委員邱文彥等27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委員陳亭妃等21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丁守中等27人、委員李應元等36人、委員尤美女等22人、委員陳其邁等24人、委員張慶忠等22人、委員姚文智等17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文彥等21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3人、委員姚文智等23人、委員邱文彥等30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112100701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112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2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52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31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100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文彥等27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4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3人「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42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6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6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7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92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36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102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32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慶忠等22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41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5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926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6人「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100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文彥等21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100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5人「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102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3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12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3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121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文彥等30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陳其邁","李應元","葉宜津","吳宜臻"],"連署人":["許忠信","段宜康","蔡煌瑯","邱議瑩","潘孟安","許添財","黃偉哲","高志鵬","劉櫂豪","邱志偉","陳唐山","蔡其昌","林世嘉","田秋堇","陳明文","蘇震清","李俊俋","趙天麟","陳歐珀","林淑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會期":"08-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1-23","2012-11-27"],"會議代碼":"院會-8-2-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06"],"會議代碼":"委員會-8-5-15-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7"],"會議代碼":"委員會-8-5-15-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8-6-15-3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15-3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15,36-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666號委員提案第14281號","提案編號":"666委14281","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李應元、葉宜津、吳宜臻等24人，有鑑於現行都市更新條例未明確保障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之權利，已悖離憲法保障居住自由、財產權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精神，進而衍伸政府、建商及住戶三方衝突。基此，為尊重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意願、加強主管機關責任、並保障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救濟權益，爰提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確保正當法律程序之踐行。（增訂第三條、修正第十九條第五項）\n二、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都市更新專責機構，藉以落實都市再生願景。（修正第十七條、第十八條）\n三、尊重不願意參與都更的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的權利及加強主管機關之責任，避免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本條同意比例之審核流於形式而未盡實質審查之責。（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並增訂第四項至第七項）\n四、確保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利益，並避免建商據以綁架少數不願參與合建之弱勢者，造成武器不平等的現象。（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n五、解決公有土地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之缺失，並增加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方式之多元性。（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n六、確保本法保障不動產價值不變之立法目的。（修正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項）\n七、權利變換範圍內共同負擔部分，屬於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自由負擔者，應分別計算負擔之。（修正第三十條）\n八、避免因建物之拆除對於未達成權利變換合意者造成立即且不可回復的損害。（修正第三十四條）\n九、實現都更條例之立法目的，課予主管機關於受理實施者代為拆除或遷移之請求時應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之責任（修正第三十六條第一項）\n十、都市更新提供社會住宅應放寬其容積獎勵。（修正第四十四條）","對照表":[{"law_id":"01191","law_name":"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n\n一、都市更新：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n\n二、都市更新事業：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n\n三、更新單元：係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n\n四、實施者：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n\n五、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law_content_id":"01191:01191:2003-01-03-修正:4","說明":"為避免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因未獲得充分資訊，而無法針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等內容為理性之判斷，實施者於從事本條例所稱「同意」之徵求時，應盡合理告知義務，並應取得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書面同意書，以確保所有權人之權益，爰增訂第2項。","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n\n一、都市更新：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n\n二、都市更新事業：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n\n三、更新單元：係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n\n四、實施者：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n\n五、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n\n實施者依本條例徵求同意，應於擬定、變更或實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等各階段分別為之，且應盡合理告知義務，並取得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書面同意。"},{"現行":"第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專業人員辦理都市更新業務。\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專責機構。","law_content_id":"01191:01191:1998-10-22-制定:20","說明":"一、中央及地方單位皆面臨人力有限，尤其是國產局無都市更新與開發專業經驗與人力自行更新開發，導致國有土地之公辦更新案間迭受阻礙。加上中央並無多餘的人力對於地方政府與民間辦理都市更新進行輔導與協助，無法有效運用都市再開發基金等問題亦亟待解決。\n\n二、我國政府似可仿效日本、英國之例研議成立「都市更新專責機構」之可行性，統籌整合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事宜。更新專責機構係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可視為主管機關之延伸，以推動政府之重大都市更新政策，爰將第2項併入第1項。","修正":"第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置專業人員辦理都市更新業務，並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立專責機構。"},{"現行":"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n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或組織更新團體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劃設計費，得以前項基金酌予補助之；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91:01191:2007-12-21-修正:21","說明":"倘日後成立都市更新專責機構獲准成立，則都市更新基金亦應配合調整其功能，爰修正第一項。","修正":"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以挹注前條專責機構有關之實施、參與或補助或補助都市更新事業所需經費。\n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或組織更新團體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劃設計費，得以前項基金酌予補助之；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九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訂，送由當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其屬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都市更新事業，得逕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並即公告三十日及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變更時，亦同。\n\n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n\n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十五日。\n\n前二項公開展覽、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報周知，並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各級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n\n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n\n依第七條規定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或採整建、維護方式辦理之更新單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者，於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得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191:01191:2010-04-20-修正:22","說明":"為確保正當法律程序之踐行，使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能夠確實獲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內容，並據此決定是否為必要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舉行聽證程序，爰修正第五項規定。","修正":"第十九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訂，送由當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其屬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都市更新事業，得逕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並即公告三十日及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變更時，亦同。\n\n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n\n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十五日。\n\n前二項公開展覽、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報周知，並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各級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n\n各級主管機關於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之規定舉行聽證程序，使當事人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n\n依第七條規定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或採整建、維護方式辦理之更新單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者，於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得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1120702007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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