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11205070200200"],"data":{"屆":8,"議案編號":"1011205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8-2-13","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3:17:00+08:00","提案日期":"2012-12-14","最新進度日期":"2015-01-19","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2人","議案名稱":"「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2/13/LCEWA01_080213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2/13/LCEWA01_080213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213_00028/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40119070301200","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淑芬等22人、委員姚文智等31人、委員邱文彥等27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委員陳亭妃等21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委員丁守中等27人、委員李應元等36人、委員尤美女等22人、委員陳其邁等24人、委員張慶忠等22人、委員姚文智等17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文彥等21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3人、委員姚文智等23人、委員邱文彥等30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112100701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2052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31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100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文彥等27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4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3人「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42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6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6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7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92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36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102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11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4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32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慶忠等22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41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5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926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6人「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100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文彥等21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100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5人「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102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3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12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3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121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文彥等30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林淑芬","張曉風","田秋堇","陳其邁","劉櫂豪"],"連署人":["蔡其昌","何欣純","李俊俋","蔡煌瑯","段宜康","姚文智","黃文玲","陳節如","邱文彥","吳宜臻","邱志偉","林佳龍","魏明谷","陳歐珀","黃偉哲","尤美女","陳明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12-14","2012-12-18"],"會議代碼":"院會-8-2-13"},{"會期":"08-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12-14","2012-12-18"],"會議代碼":"院會-8-2-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06"],"會議代碼":"委員會-8-5-15-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17"],"會議代碼":"委員會-8-5-15-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8-6-15-3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15-3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15,36-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666號委員提案第14442號","提案編號":"666委14442","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張曉風、田秋堇、陳其邁、劉櫂豪、段宜康等22人，鑑於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後，歷經八次修正，各界對於本條例部分內容尚有許多建議，為配合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案之推動，健全強化政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機制，維護公產權益以及解決實務執行爭議，檢討改進權利變換與多數決強制機制，加強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降低更新實施風險，維護民眾權益，爰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是否有當，呈請公決。","說明":"一、近期都更事件或因動用強制力，或取得同意過程有瑕疵，屢遭質疑侵害人民財產，爰修訂取得同意方式及比率，由現行規定之二分之一比率，修正為原則應得全部所有權人同意，例外於共有關係時，土地及非區分所有之私有建築物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私有建築物屬區分所有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以求其慎重。\n二、為避免行政機關以重大建設之名迅行劃定更新地區，而缺乏與民眾溝通對話以及協議，刪除「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得為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之事由。\n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特定事由下，雖有優先劃定及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之公權力，惟更新之進行仍應踐行協議並取得同意。實施者僅得於取得逾五分之四以上之更新單元之同意，而無法取得全部同意時，方得檢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無法取得同意之原因以及溝通協商之過程，及其公益性、必要性之評估，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徵收。","對照表":[{"law_id":"01191","law_name":"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章　總　則","說明":"章名未修正。","修正":"第一章　總　則"},{"現行":"第一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n\n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191:01191:1998-10-22-制定:2","說明":"一、為加強立法目的之說明，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n二、依法制體例，刪除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一條　為落實都市計畫，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保障居住者權益，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1191:01191:2000-04-07-修正:3","說明":"本條未修正。","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n\n一、都市更新：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n\n二、都市更新事業：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n\n三、更新單元：係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n\n四、實施者：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n\n五、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law_content_id":"01191:01191:2003-01-03-修正:4","說明":"一、第一項之「用語」，依法制體例，修正為「用詞」。\n\n二、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以經主管機關劃定或核准之更新單元為範圍，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n\n三、為避免與都市計畫「分區」用詞產生混淆，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n\n四、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包括政府機關、政府機構、由民間依法（例如民法、公司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成立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組織、成立之都市更新會，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並於第五款及第六款明定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都市更新會之定義，俾資明確。\n\n五、新增第七款，明定協議合建之定義，俾資明確。\n\n六、配合條文修正，原第五款遞移為第八款，並為因應災後重建及政府主導大規模都市更新事業推動，部分案件擬部分集中分配房地、部分先行分配素地，另行開發之需要，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都市更新：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n\n二、都市更新事業：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單元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n\n三、更新單元：指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範圍。\n\n四、實施者：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政府機關（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都市更新會。\n\n五、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指依法成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民間機構。\n\n六、都市更新會：指七人以上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依本條例規定所組織、成立之團體。\n七、協議合建：指更新單元內之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同意實施者所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於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按雙方約定處理相關權利。\n八、權利變換：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現行":"第四條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下列三種：\n\n一、重建：係指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n\n二、整建：係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n\n三、維護：係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law_content_id":"01191:01191:1998-10-22-制定:5","說明":"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以經主管機關劃定或核准之「更新單元」為範圍，各款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四條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下列三種：\n\n一、重建：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n\n二、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公共設施。\n\n三、維護：指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由於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等相關計畫內容影響更新單元範圍內相關權利人之權益至深且鉅，為使相關權利人能充分了解相關計畫內容，爰第一項明定實施者應將相關資訊公開，並提供諮詢服務，以擴大民眾參與。\n\n三、按民眾參與之方式眾多，包括網際網路、設置工作站、小型座談會、讀書會等，均能達到廣泛週知及擴大民眾參與之功能，爰於第二項授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地方實際需要定之。","修正":"第五條　實施者應於適當地點提供諮詢服務，並以適當方式充分揭露更新相關資訊。\n\n前項諮詢服務及資訊揭露之方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因都市更新涉關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之權益甚鉅，爰參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七條規定，明定通知送達方式，以利執行。","修正":"第六條　依本條例所定之通知，應以書面雙掛號函或由專人送達，並取得送達證明。"},{"現行":"第二章　更新地區之劃定","說明":"章名未修正。","修正":"第二章　更新地區之劃定"},{"現行":"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畫，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n\n一、更新地區範圍。\n\n二、基本目標與策略。\n\n三、實質再發展。\n\n四、劃定之更新單元或其劃定基準。\n\n五、其他應表明事項。","law_content_id":"01191:01191:1998-10-22-制定:7","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強制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劃定更新地區時，應併同訂定都市更新計畫，俾作為實施者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依循，爰修正第一項文字。另因應世界各國推動都市更新之重點，除改善建築物與實質環境外，更同時兼顧經濟、產業、社會、人文之再生與活化，爰修正第三款文字，以資明確。","修正":"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劃定更新地區，訂定都市更新計畫，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n\n一、更新地區範圍。\n\n二、基本目標與策略。\n\n三、實質再發展與再生活化措施。\n\n四、劃定之更新單元或其劃定基準。\n\n五、其他應表明事項。"},{"現行":"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n\n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n\n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n\n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n\n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n\n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n\n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部分地區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現況使用與都市計畫賦予其應有之都市機能仍有不符之情形，影響都市健全發展，宜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鼓勵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爰修正第三款文字，以資明確。\n\n三、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有關文化資產之規定，於第四款增訂科學價值的保存維護。\n\n四、為強化優先更新地區之劃定須與本條例立法目的連結，爰修正第五款文字，以資明確。\n\n五、原第4款「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與都市更新立法目的無關，爰予刪除。蓋重大建設如有興建之需要，其用地如屬私有土地、宜循徵收方式處理。","修正":"第八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n\n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n\n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n\n三、建築物老舊且使用現況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足以影響都市健全發展。\n\n四、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n\n五、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公共安全。"},{"現行":"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n\n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n\n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n\n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上級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配合第七條之修正，酌作第一項文字修正。\n\n三、第一項第三款所謂「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毫無標準，過於浮濫，且與攸關都更範圍人民財產權之都市更新條例並無直接關係，為避免不當連結，影響人民權益，爰予刪除。","修正":"第九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n\n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n\n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n\n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上級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1205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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