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30317070200800"],"data":{"屆":8,"議案編號":"1030317070200800","會議代碼":"院會-8-5-5","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1:52:45+08:00","提案日期":"2014-04-11","最新進度日期":"2014-05-19","法律編號":["01517"],"法律編號:str":["貨物稅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5/06/LCEWA01_080506_000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5/06/LCEWA01_080506_000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506_00067/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30520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暨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2人、委員楊玉欣等37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添財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20314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21024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1032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2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304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11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20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303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9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李應元"],"連署人":["黃偉哲","潘孟安","許添財","李俊俋","何欣純","邱議瑩","陳明文","蕭美琴","賴振昌","邱志偉","蘇震清","許智傑","李昆澤","陳節如","陳其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4-11","2014-04-15"],"會議代碼":"院會-8-5-5"},{"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會期":"08-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4-04-18","2014-04-22"],"會議代碼":"院會-8-5-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8-5-2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16184號","提案編號":"184委16184","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為鼓勵大眾運輸，並防止奢華小客車濫用租稅優惠，爰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應以租稅優惠，鼓勵大眾運輸\n不管為了節能減碳，或是減少塞車，鼓勵大眾運輸都是必須的。因此對於用於公共汽車的大客車，則應給予租稅優惠。減輕業者的經營成本，壓低票價，讓更多人願意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形成一個正面的循環。\n根據統計，民國95年8月到103年2月，柴油價格每公升從24.5元上漲到32.9元，漲幅高達34.3%。同時平均購車成本從540萬元，上漲到650萬元，漲幅也高達20.4%。但同時間票價的調幅只有19.9%，因此業者的經營相當困難。很容易陷入降低服務品質，客源流失，道路塞車，弱勢民眾無車可搭的惡性循環。為了改善業者的經營環境，讓業者提供更好的服務品質，減少漲價的壓力，以吸引更多的人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本修正案規定： 五年內購買公共汽車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另為減輕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的經營成本，亦將其納入租稅優惠範圍。\n二、油電混合車濫用租稅優惠嚴重，應有適當限制\n財政部在二○○九年二月擴大認定電動車的範圍，以一紙函釋就認定油電混合車是《貨物稅條例》規定的電動車輛，享減稅優惠，導致國庫鉅額稅損。光是排氣量兩千西西以上油電混合車總計三萬五千多輛，減稅額高達七十一億餘元。其中有很多排氣量高達四、五千CC的「不環保」小客車，竟然也以環保之名享受租稅優惠，實在諷刺。\n油電混合車因有電動輔助馬達，因此汽缸的排氣量不用太大，便有足夠馬力。但據財政部資料，兩千西西以上減稅油電車，以LEXUS數量最多，一萬七千餘輛，減稅金額四十三億餘元；其次為TOYOTA，一萬五千餘輛，減稅金額近十七億元；平均單輛減稅額度最高的是BMW，平均每輛減稅四十五點九萬元。問題之嚴重性，可見一斑。\n根據環保署公布的二十九款環保車入圍車款，油電車僅六款，國內油電車約二十種車款，也就是說油電車與環保車並不能劃等號。並且目前售價兩百萬元以上大排氣量進口高級油電車有十四款，占油電車款逾半數。因此現行的租稅優惠並無助於環保，而是幫有錢人省錢。故本修正擬規定，只有汽缸排氣量在二千CC以下的油電車，才能適用貨物稅減半徵收的優惠。","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但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十。\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n\n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左：\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說明":"一、為鼓勵大眾運輸以及減輕復康巴士之負擔，從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免徵貨物稅。\n\n二、為避免高排氣量的奢華油電混合車，濫用租稅優惠，故限制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才能享有貨物稅減半優惠。","修正":"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但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十。\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公共汽車與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n\n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左：\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以及排氣量在兩千立方公分以下之油電混合動汽車，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現行":"第十二條之二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09-05-15-修正:16","說明":"相關規定併入第十二條。","修正":"第十二條之二　(刪除)"}]}],"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303170702008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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