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05120702001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0512070200100","會議代碼":"院會-9-1-14","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3:32:42+08:00","提案日期":"2016-05-20","最新進度日期":"2018-04-17","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4/LCEWA01_090114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4/LCEWA01_090114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114_00037/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70417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淑華等16人、委員姚文智等17人、委員尤美女等20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親民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22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6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五章章名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都市再生特別條例草案」案。"},{"議案編號":"1061130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507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504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0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4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6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1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2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22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2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50507021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6人「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五章章名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2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都市再生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鴻鈞"],"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1-23"],"會議代碼":"委員會-9-2-15-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9-3-15-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7"],"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3-14"],"會議代碼":"委員會-9-5-15-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3-15"],"會議代碼":"委員會-9-5-15-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3-26"],"會議代碼":"委員會-9-5-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686號委員提案第19156號","提案編號":"686委19156","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鑑於台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地震頻繁，加上許多都會區地質敏感，建築物老舊，一旦發生強震，恐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為降低災害風險，加速規畫防災型都市更新，爰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一零五年三月十四日，政府公布土壤液化區，雙北都會區絕大部分都在範圍之內，而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在九二一地震提高「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之前的老舊住宅數量高達五六二萬餘戶，佔全國住宅比重近七成，其中以新北市戶數最多，達九十五萬餘戶，比重以台北市最高，達七十八%以上，加上台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地質敏感，地震頻繁，一旦發生強震，恐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為降低災害來臨時之損傷，政府有必要立即針對防災型都市更新進行規劃。\n二、對於一定防震係數以下的建築物，無論是公辦、私辦、政府劃定或是自行申請，都應該給以適度的容積獎勵，不受一定時程內申請之限制。另為確保所有更新單元所有權人之權益，地方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如遇重大爭議時，地方主管機關應召集相關人員協調之，若協調不成，中央主管機關應出面協調，以確保都市更新之推動。","對照表":[{"law_id":"01191","law_name":"都市更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n\n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n\n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n\n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n\n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n\n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n\n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law_content_id":"01191:01191:1998-10-22-制定:8","說明":"一定防震係數以下之建築物，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修正":"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n\n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n\n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n\n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n\n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n\n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n\n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n\n七、一定防震係數以下，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現行":"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n\n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n\n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n\n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n\n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上級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law_content_id":"01191:01191:1998-10-22-制定:9","說明":"一零五年三月十四日，政府公布土壤液化區，雙北都會區絕大部分都在範圍之內，而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在九二一地震提高「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之前的老舊住宅數量高達五六二萬餘宅（戶），佔全國住宅比重近七成，其中以新北市戶數最多，達九十五萬餘戶，比重以台北市最高，達七十八%以上，而台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地質敏感，地震頻繁，一旦發生強震，恐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政府有必要迅速針對防災型都市更新進行規劃。","修正":"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地質敏感程度和城市發展規劃，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n\n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n\n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n\n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n\n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上級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現行":"第四十四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依下列原則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n\n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n\n二、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該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不予計算容積。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其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n\n三、主管機關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優先或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在一定時程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適度之容積獎勵。\n\n四、其他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之辦理，經地方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n\n五、前四款容積獎勵後，多數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分配之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仍低於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者，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n\n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劃定之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其建蔽率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按原建蔽率建築。\n\n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91:01191:2007-12-21-修正:53","說明":"一定耐震係數申請更新者，給予適度之容積獎勵，不受時程內的限制。","修正":"第四十四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依下列原則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n\n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n\n二、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該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不予計算容積。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其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n\n三、主管機關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優先或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在一定時程內申請實施更新者，或一定耐震係數以下申請更新者，給予適度之容積獎勵。\n\n四、其他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之辦理，經地方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n\n五、前四款容積獎勵後，多數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分配之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仍低於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者，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n\n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劃定之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其建蔽率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按原建蔽率建築。\n\n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五十五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或定期檢查實施者對該事業計畫之執行情形。","law_content_id":"01191:01191:1998-10-22-制定:61","說明":"地方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如遇重大爭議時，地方主管機關應召集相關人員協調之，若協調不成，中央應出面協調，並給予適當之協助。","修正":"第五十五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或定期檢查實施者對該事業計畫之執行情形。\n\n更新事業計畫實施過程如遇重大爭議或窒礙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在一定期限內主動召集相關人員協調，如協調不成，中央主管機關應在一定期限內介入協調；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召集協調之。"},{"現行":"第五十六條　前條之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或勒令其停止營運並限期清理；必要時，並得派員監管、代管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n\n一、違反或擅自變更章程、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n\n二、業務廢弛。\n\n三、事業及財務有嚴重缺失。\n\n實施者不遵從前項命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核准，並得強制接管；其接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事業計劃執行過程有重大爭議經地方、中央主管機關在一定期限協調不成，中央應強制接管。","修正":"第五十六條　前條之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或勒令其停止營運並限期清理；必要時，並得派員監管、代管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n\n一、違反或擅自變更章程、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n\n二、業務廢弛。\n\n三、事業及財務有嚴重缺失。\n\n四、事業計劃執行過程有重大爭議經中央主管機關協調不成。\n實施者不遵從前項命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核准，並得強制接管；其接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12070200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512070200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512070200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512070200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