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06010702010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0601070201000","會議代碼":"院會-9-1-17","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1會期第1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3:25:53+08:00","提案日期":"2016-06-17","最新進度日期":"2017-01-03","法律編號":["02601"],"法律編號:str":["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議案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7/LCEWA01_090117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7/LCEWA01_090117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117_00032/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60104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4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條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及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511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02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4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6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9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5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4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羅致政","蔡易餘","林俊憲","莊瑞雄"],"連署人":["洪宗熠","王定宇","呂孫綾","徐國勇","洪慈庸","陳曼麗","張宏陸","鄭運鵬","黃國書","陳歐珀","蔡適應","林岱樺","邱志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9-2-35-20"},{"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671號委員提案第19281號","提案編號":"671委19281","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蔡易餘、林俊憲、莊瑞雄等17人，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休之高階官員，退休後直接至退輔會轉投資公司擔任公司管理高層。若公司監督與經理都為同一體系，且未設有利益迴避措施及旋轉門條款，官員容易利用職務累積退休後轉業之資產。為避免屆臨退休人員運用自身於退輔會職權及影響力，替自己於轉投資公司安插職位，特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規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離職之官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至退輔會轉投資公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常務（駐）監察人、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民國60年起直、間接成立「欣」字輩天然氣公司。於國營事業民營化浪潮中，退輔會也釋出持股予民間，但仍保留二至四成持股。其餘投資之轉投資事業持股比例也在二至四成之間。政府資本若低於百分之五十便不是國營企業，不受政府監督，但退輔會對該公司仍有實質掌控力。\n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休人員若至轉投資公司下擔任管理工作，可能因其原先在輔導會中原長官、下屬關係，致使管理困難，或有私相授受之情事。\n三、再者，若公司監督與經理都為同一體系，且未設有利益迴避措施及旋轉門條款，官員容易利用職務累積退休後轉業之資產。\n四、綜上所述，退輔會轉投資公司於薦任高階管理人員時，應以具有專業素養者優先，援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草案」，規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離職之官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至退輔會轉投資公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常務（駐）監察人、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對照表":[{"law_id":"02601","law_nam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轉投資事業持股比例也在二至四成之間。政府資本若低於百分之五十便不是國營企業，不受政府監督，但退輔會對該公司仍有實質掌控力。\n\n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休人員若至轉投資公司下擔任管理工作，可能因其原先在輔導會中原長官、下屬關係，致使管理困難，或有私相授受之情事。\n\n四、再者，若公司監督與經理都為同一體系，且未設有利益迴避措施及旋轉門條款，官員容易利用職務累積退休後轉業之資產。","增訂":"第四條之一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離職之官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至退輔會轉投資公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常務（駐）監察人、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01070201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601070201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601070201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601070201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