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06160702015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0616070201500","會議代碼":"院會-9-1-18","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3:23:22+08:00","提案日期":"2016-06-24","最新進度日期":"2017-01-03","法律編號":["02601"],"法律編號:str":["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9人","議案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8/LCEWA01_090118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8/LCEWA01_090118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118_00028/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60104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4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條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及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511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60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02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4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5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4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蔡適應"],"連署人":["高志鵬","呂孫綾","江永昌","顧立雄","羅致政","莊瑞雄","許智傑","葉宜津","洪宗熠","鄭運鵬","趙天麟","邱議瑩","蘇治芬","陳歐珀","林靜儀","黃秀芳","劉建國","何欣純"],"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6-06-24","2016-06-28"],"會議代碼":"院會-9-1-18"},{"會期":"09-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24","2016-06-28"],"會議代碼":"院會-9-1-18"},{"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9-2-35-20"},{"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845號委員提案第19341號之","提案編號":"845委19341","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9人，詳查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條」有關退除役官兵參加各種任用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時，應分別職業酌予優待。然依據退輔會提供資料，現行國軍轉任公職資格考試規定，是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適用，顯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條」已無適用餘地，且其餘資格考試及就業考試也無適用本條，故基於將適用法條予以單一化，以避免多種法條適用不確定性，輔以考究本條例成立時的時空背景，與現今相比已有所差異，對於軍人任用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的政策應有全盤規劃，在於國家募兵誘因與社會公平正義之間求取平衡。於此，爰提案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條」予以刪除。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國軍轉任公職資格考試的規定，是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以及，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來適用。以上，並非是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條。\n二、再者，就目前的國軍退除役官兵的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亦無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來行使，可見本條並不符合現今退除役官兵之所需。\n三、最後，考究本條例成立時的退除役官兵時空背景，與現今退除役官兵的生活相比已有所不同，對於退除役官兵任用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的政策應有全盤規劃，若僅優待特定族群將可能遭致違反公平正義的質疑，爰提案將之刪除。","對照表":[{"law_id":"02601","law_nam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退除役官兵參加各種任用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時，應分別職業酌予優待。","law_content_id":"02601:02601:1964-05-05-制定:26","說明":"現行國軍轉任公職資格考試的規定，係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條，而非本條例第二十條。\n\n另就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的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也無依該法條之規定來行使。足見本條已不符現今退除役官兵之所需。\n\n再查，本條制訂時的退除役官兵時空背景與現今退除役官兵的情況已有所不同，對於退除役官兵任用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的政策應有全盤規劃，在於國家募兵誘因與社會公平正義之間求取平衡。\n\n故擬將本條刪除之。","修正":"第二十條　（刪除）"}]}],"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16070201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6160702015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6160702015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06160702015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