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10260702013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1026070201300","會議代碼":"院會-9-2-9","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3:05:36+08:00","提案日期":"2016-11-04","最新進度日期":"2017-01-03","法律編號":["02601"],"法律編號:str":["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4人","議案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09/LCEWA01_090209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09/LCEWA01_090209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209_00040/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60104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4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條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及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511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60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6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9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5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4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管碧玲","黃偉哲","黃秀芳","周春米","陳素月","郭正亮","陳曼麗","鍾佳濱","劉世芳","鄭寶清","蘇治芬","莊瑞雄","余宛如","施義芳","吳焜裕","賴瑞隆","蔡適應","陳亭妃","蔡易餘","鍾孔炤","陳瑩","邱泰源","徐永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6-11-04","2016-11-08"],"會議代碼":"院會-9-2-9"},{"會期":"09-02-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1-04","2016-11-08"],"會議代碼":"院會-9-2-9"},{"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9-2-35-20"},{"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845號委員提案第19728號","提案編號":"845委19728","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4人，台灣未來人口老年化嚴重，長期照護成為社會重要工作，長照機構多元化提供各地照護資源。退輔會成立之榮譽國民之家，現階段以照顧榮民為主，若有缺額，亦可提供給榮眷、父母及子女，但榮民若是亡故，依規定其眷屬無法繼續居住，有違背退輔會照顧榮民與榮眷之本意，另外本席認為榮民之家以自費方式接受一般民眾申請與照護，扮演社區長期照護中心。本席等特提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及修改相關文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條文規定榮譽國民之家提供榮民長期照護，視設備容量得對就養退除役官兵之配偶、父母及子女，以自費方式合併安置。\n二、本條例修訂就養機構視機關照護容量，以自費方式提供一般民眾申請，安置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等由退輔會訂定之。\n三、主要目的讓退輔會各就養機構成為當地社區長期照護中心的一環，充實全國整體長照資源。","對照表":[{"law_id":"02601","law_nam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安置就養之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n\n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對就養退除役官兵之配偶、父母及子女，以自費方式併同安置；其條件，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2601:02601:2002-11-26-修正:21","說明":"一、現行條文規定退除役官兵之配偶、父母及子女，可以自費方式，併同退除役官兵入住榮家。倘若該退除役官兵亡故後，不得繼續居住榮家。本條例修訂第二項，將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納入。\n\n二、考量第二項收助對象，不應影響退除役官兵安置榮家之權益，及落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明訂輔導會訂定收住對象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及收費標準。","修正":"第十七條　安置就養之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n\n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安置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前項安置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作業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事宜，由輔導會訂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0260702013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0260702013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0260702013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0260702013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