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11210702004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1121070200400","會議代碼":"院會-9-2-13","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54:23+08:00","提案日期":"2016-12-02","最新進度日期":"2017-01-03","法律編號":["02601"],"法律編號:str":["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議案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3/LCEWA01_090213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3/LCEWA01_090213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213_00019/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60104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4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條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及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5060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026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4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6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9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5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4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陳歐珀","江永昌","蘇震清","蕭美琴","姚文智","張廖萬堅","鍾孔炤","蔡易餘","楊曜","王定宇","陳素月","吳焜裕","林俊憲","李麗芬","郭正亮","施義芳","鍾佳濱"],"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會期":"09-02-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02","2016-12-06"],"會議代碼":"院會-9-2-13"},{"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9-2-35-20"},{"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845號委員提案第19913號","提案編號":"845委19913","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現今對榮譽國民身分年限之認定，以志願役服役與任官年資計算，志願役任官前或義務役的服役年資，皆未納入計算範圍，本席認為無論是任官前後與義務役服役時間，皆是為國家服役，不應有所分別。本席等特提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改相關文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條文規定榮譽國民年資為十年，計算範圍為志願役服役與任官後的年資。\n二、舉例：A君服役十年，第一年服義務役，後九年為志願役；B君服役十年，從開始就簽志願役滿十年，兩者就榮民年資認定上，A君無法取得榮民身分，B君可以。就實際情況，兩者皆實質服役滿十年，義務役的年資應納入採計範圍。\n三、本條例修訂主要目的刪除志願役的相關文字，透過修法，讓義務役與未任官時期的年資皆可合併計算，實質認定服役滿十年，即可取得榮民身分。\n四、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九日軍士官修訂榮民年資認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士兵亦修訂相同規定，將年資認定由三年改為十年，本條文修訂後，軍士官回溯至民國七十九年後，士兵回溯至民國九十四年後的榮民身分採計，重新計算，其相關施行條例細則由退輔會自行修訂之。","對照表":[{"law_id":"02601","law_nam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如下：\n\n一、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n\n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n\n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n\n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前項第三款之重要戰役者，視同退除役官兵，其生效日期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但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生效。\n\n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所需服現役之年限，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2601:02601:2015-12-08-修正:3","說明":"一、本修正案主要目的將義務役年資納入榮民年資計算範圍，故刪除本條文第一項中志願兩文字敘述，改為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n\n二、，本條文修正後，軍士官回溯至民國七十九年後，士兵回溯至民國九十四年後的榮民身分採計，重新計算。","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如下：\n\n一、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n\n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n\n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n\n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前項第三款之重要戰役者，視同退除役官兵，其生效日期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但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生效。\n\n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所需服現役之年限，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121070200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1210702004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1210702004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1210702004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