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12080702002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1208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9-2-15","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48:57+08:00","提案日期":"2016-12-16","最新進度日期":"2016-12-20","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2/15/LCEWA01_090215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2/15/LCEWA01_090215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215_00011/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連署人":["陳賴素美","許智傑","鍾孔炤","張宏陸","陳瑩","邱泰源","賴瑞隆","陳明文","蔡適應","蘇震清","陳歐珀","劉世芳","鍾佳濱","黃國書","李昆澤","陳曼麗","王榮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12-16","2016-12-20"],"會議代碼":"院會-9-2-15"},{"會期":"09-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12-16","2016-12-20"],"會議代碼":"院會-9-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0012號","提案編號":"756委20012","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有鑑於國道高速公路自開通車以來，車輛掉落物品導致車禍發生之事件時有所聞。從歷年統計資料來看，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之掉落物小如鐵釘、車輛機件、油料，大至電器、家具、家畜皆有。無論掉落物之大小，在車輛高速行駛的環境中，均可能發生嚴重傷害，甚至是人員傷亡。此類事故乃因受害駕駛人受到突如其來的掉落物擋道、撞擊、而發生事故。爰此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道高速公路為我國最重要公路幹道。然近年大型車輛所裝載的貨物或老舊車體之機件，因各種原因常於行駛中掉落於車道上的情況時有所聞，其掉落的種類五花八門，物件體積大小皆有，嚴重威脅行車安全。\n二、據交通部98-104年統計資料，「裝載貨物不穩妥」為國道重型車輛5大主要肇因之一。另據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歷年取締違規分析統計，95年至104年取締「載貨未覆蓋沿途滲漏飛散」及「裝載不穩妥」之違規案件逐年攀升，近十年兩項違規項目合計案件數由1,200餘件攀升至5,100餘件。\n三、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突如其來之掉落物，常造成高速行駛中之車輛驟然煞停遭後方來車追撞，或為緊急閃避擦撞他車及護欄。此類事故輕則造成車損，重則人員傷亡。而執法單位除執行一般取締公務外，更需冒險撿拾掉落物，不僅成效不彰，更陷執法人員於險境。造成風險的責任，應為行為人所承擔。為降低其對高速公路行車風險，並確保廣大用路者的行車安全。爰此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之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n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n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n\n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n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n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n六、車廂以外載客。\n\n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n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n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n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41","說明":"一、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n\n二、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突如其來之掉落物，常造成高速行駛中之車輛驟然煞停遭後方來車追撞，或緊急閃避擦撞他車及護欄。此類事故輕則造成車損，重則人員傷亡。而執法單位除執行一般取締公務外，更需冒險撿拾掉落物，成效不彰。造成風險的責任，應為行為人所承擔。為降低其對高速公路行車風險，並確保廣大用路者的行車安全，爰提出本次修正。","修正":"第三十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n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n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此款情形若發生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應處以兩倍之罰鍰。\n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n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n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n六、車廂以外載客。\n\n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n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n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n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08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208070200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208070200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51208070200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