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51223070200400"],"data":{"屆":9,"議案編號":"1051223070200400","會議代碼":"院會-9-3-1","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40:20+08:00","提案日期":"2017-02-17","最新進度日期":"2018-04-17","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議案名稱":"「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五章章名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1/LCEWA01_090301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1/LCEWA01_090301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301_00015/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70417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淑華等16人、委員姚文智等17人、委員尤美女等20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親民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22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6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五章章名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都市再生特別條例草案」案。"},{"議案編號":"1061130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507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504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0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4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5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6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1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2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22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2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50507021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6人「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2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都市再生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江永昌","施義芳"],"連署人":["莊瑞雄","鍾孔炤","陳歐珀","邱泰源","鄭寶清","郭正亮","洪宗熠","陳亭妃","吳玉琴","李昆澤","黃國書","羅致政","余宛如","陳曼麗","趙正宇","李麗芬","林靜儀","鍾佳濱"],"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2-17","2017-02-21"],"會議代碼":"院會-9-3-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9-3-15-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7"],"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3-14"],"會議代碼":"委員會-9-5-15-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3-15"],"會議代碼":"委員會-9-5-15-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3-26"],"會議代碼":"委員會-9-5-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686號委員提案第20146號","提案編號":"686委20146","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施義芳等20人，為因應推動都市更新之政策，俾利各級主管機關推動公辦都市更新、防災型都市更新之融資需求，擴大金融機構參與都更，以提升都市更新之量能，爰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五章章名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因應推動都市更新之政策，俾利各級主管機關推動公辦都市更新之融資需求，擴大金融機構參與都更，以提升都市更新之量能，使老舊都市得從頹敗中重生，以達到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之利益。為利各級主管機關推動都市更新之融資需求，爰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要點如次：\n一、由於依照現行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銀行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或其他交易之限額、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等設有限制。且依銀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再依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n二、為解決主管機關推動公辦都市更新之資金需求，以擴大都市更新之量能，爰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為鼓勵台商返台設廠，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發布之「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7900號令」，即銀行承作資金用途為供企業擴增生產能量而購置或興建之廠房貸款，得不計入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有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餘額之精神，修正第十八條，增訂第三項，明定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必要，得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其貸款期限及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n二、鑑於促進防災型都市更新之推動需求，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明定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依第六條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或第七條迅行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實施，得洽請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並修正第五章之章名為「獎勵、稅捐優惠與融資」。","對照表":[{"law_id":"01191","law_name":"都市更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五章章名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n\n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或組織更新團體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劃設計費，得以前項基金酌予補助之；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91:01191:2007-12-21-修正:21","說明":"一、新增第三項。\n\n二、由於依照現行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銀行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或其他交易之限額、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等設有限制。且依銀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再依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n\n三、為解決主管機關推動公辦都市更新之資金需求，以擴大都市更新之量能，爰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為鼓勵台商返台設廠，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發布之「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7900號令」，即銀行承作資金用途為供企業擴增生產能量而購置或興建之廠房貸款，得不計入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有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餘額之相同意旨，修正第十八條，增訂第三項，明定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必要，得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其貸款期限及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修正":"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n\n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或組織更新團體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劃設計費，得以前項基金酌予補助之；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各級主管機關為依本法第九條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必要，得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其貸款期限及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三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現行":"第五章　獎助","說明":"修正章名","修正":"第五章　獎勵、稅捐優惠與融資"},{"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鑑於促進防災型都市更新之推動需求，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明定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依六條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或第七條迅行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實施，得洽請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並修正第五章之章名為「獎勵、稅捐優惠與融資」。","修正":"第五十二條之一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依第六條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或第七條迅行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實施，得洽請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n\n前項優惠貸款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1223070200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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