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04100702007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0410070200700","會議代碼":"院會-9-3-9","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26:14+08:00","提案日期":"2017-04-14","最新進度日期":"2018-04-16","法律編號":["02519"],"法律編號:str":["空氣污染防制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7人","議案名稱":"「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09/LCEWA01_090309_000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09/LCEWA01_090309_000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309_00064/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70417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焜裕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宗熠等22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4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永明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泰源等2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議案編號":"10612220701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50303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310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4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1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2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22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1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52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11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130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20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22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18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225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1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0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130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2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2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2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31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20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12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3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5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4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宗熠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21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1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2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428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4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0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12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32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22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3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7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20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20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21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27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219070205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32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406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16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30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630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1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8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01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八十四條之二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3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2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1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31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8人「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31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焜裕等20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31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31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3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3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毓仁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3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31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32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6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3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陳宜民","黃昭順","顏寬恒"],"連署人":["吳志揚","張麗善","鄭天財 Sra Kacaw","柯志恩","林為洲","曾銘宗","林麗蟬","費鴻泰","李彥秀","蔣萬安","許淑華","蔣乃辛","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徐志榮"],"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會期":"09-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4-14","2017-04-18"],"會議代碼":"院會-9-3-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3-15"],"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3-28"],"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3-29"],"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09"],"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2"],"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16"],"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970號委員提案第20570號","提案編號":"970委20570","案由":"本院委員陳宜民、黃昭順、顏寬恒等17人，有鑑於空氣污染防制法自民國91年6月19日全文修正公告86條後，迄今未能與時俱進，致使空污防治成效不彰！爰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削減污染物之實際排放量；空污費專款專用、流行病學調查、檢舉獎金；相關資料上網公告；淘汰高污染機具；並提高相關罰則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削減空氣污染物之實際排放量（草案第六條、第八條）。\n二、空污費專款專用、增訂流行病學調查與檢舉獎金（草案第十八條）。\n三、相關資料上網公告（草案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n四、淘汰高污染機具（草案第三十四條）。\n五、提高相關罰則（草案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2519","law_name":"空氣污染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一級防制區內，除維繫區內住戶民生需要之設施、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必要設施或國防設施外，不得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n\n二級防制區內，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其污染物排放量須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n\n三級防制區內，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且其污染物排放量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n\n前二項污染物排放量規模、二、三級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及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9:02519:1998-12-29-全文修正:8","說明":"為確保固定污染源能有效刪減，應確實削減污染物之實際排放量，以達防制空氣污染之目的。","修正":"第六條　一級防制區內，除維繫區內住戶民生需要之設施、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必要設施或國防設施外，不得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n\n二級防制區內，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其污染物排放量須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n\n三級防制區內，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且其污染物排放量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n\n前二項污染物排放量規模、二、三級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及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形、氣象條件，將空氣污染物可能互相流通之一個或多個直轄市、縣（巿）指定為總量管制區，訂定總量管制計畫，公告實施總量管制。\n\n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須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該區之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n\n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污染物排放量，並依主管機關按空氣品質需求指定之目標與期限削減；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n\n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因採行防制措施致實際削減量較指定為多者，其差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後，得保留、抵換或交易。\n\n第二項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第二項、第三項污染物排放量規模、第三項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前項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10","說明":"一、為有效落實空污管制，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地形、氣象條件，將空氣污染物可能互相流通之一個或多個直轄市、縣（巿）指定為總量管制區，訂定總量管制計畫，並於本法修正通過後半年內公告實施總量管制。\n\n二、為確保固定污染源能有效刪減，應確實削減污染物之實際排放量，以達防制空氣污染之目的。","修正":"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地形、氣象條件，將空氣污染物可能互相流通之一個或多個直轄市、縣（巿）指定為總量管制區，訂定總量管制計畫，並於半年內公告實施總量管制。\n\n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須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該區之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n\n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污染物實際排放量，並依主管機關按空氣品質需求指定之目標與期限削減；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n\n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因採行防制措施致實際削減量較指定為多者，其差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後，得保留、抵換或交易。\n\n第二項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第二項、第三項污染物排放量規模、第三項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前項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二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law_content_id":"02519:02519:1998-12-29-全文修正:14","說明":"第八條之修正條文已明訂總量管制之啟動機制，爰刪除本條。","修正":"第十二條　（刪除）"},{"現行":"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石化工業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地點，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11-04-08-修正:15","說明":"為讓民眾能即時掌握空氣品質監測站之測量結果狀況，爰要求主管機關應將監測之空氣品質狀況即時上網公布。","修正":"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石化工業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地點，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將空氣品質狀況即時上網公布。"},{"現行":"第十七條　前條空氣污染防制費除營建工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中央主管機關由固定污染源所收款項應以百分之六十比例將其撥交該固定污染源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計畫成果不佳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或未依第十八條規定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減撥交之款項。\n\n前項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空氣品質現況、污染源、污染物、油（燃）料種類及污染防制成本定之。\n\n前項費率施行滿一年後，得定期由總量管制區內之地方主管機關考量該管制區環境空氣品質狀況，依前項費率增減百分之三十範圍內，提出建議收費費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並公告之。","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19","說明":"一、將地方建議費率調整增加幅度自百分之三十提高到至百分之五十。\n\n二、因本法第十九條已有採行污染防制減量措施得申請減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規定，故刪除本條得建議減少費率之文字。","修正":"第十七條　前條空氣污染防制費除營建工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中央主管機關由固定污染源所收款項應以百分之六十比例將其撥交該固定污染源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計畫成果不佳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或未依第十八條規定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減撥交之款項。\n\n前項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空氣品質現況、污染源、污染物、油（燃）料種類及污染防制成本定之。\n\n前項費率施行滿一年後，應定期由總量管制區內之地方主管機關考量該管制區環境空氣品質狀況，依前項費率增加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提出建議收費費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並公告之。"},{"現行":"第十八條　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n\n一、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n\n二、關於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n\n三、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n\n四、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n\n五、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項。\n\n六、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n\n七、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n\n八、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n\n九、關於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n\n十、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n\n十一、關於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相關事項。\n\n十二、關於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事項。\n\n十三、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n\n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費，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運用，並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督運作，其中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等，應占委員會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委員會名額九分之一。\n\n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定之。\n\n第一項空氣污染防制費有關各款獎勵及補助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獎勵及補助之撤銷、廢止與追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5-04-29-修正:20","說明":"增列流行病學調查，以維護民眾健康權益；增列檢舉獎金事項，鼓勵員工或居民檢舉。","修正":"第十八條　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n\n一、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n\n二、關於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n\n三、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n\n四、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n\n五、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項。\n\n六、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n\n七、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n\n八、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n\n九、關於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n\n十、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n\n十一、關於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流行病學調查及管理相關事項。\n\n十二、關於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事項。\n\n十三、關於空氣污染檢舉獎事項。\n\n十四、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n\n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費，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運用，並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督運作，其中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等，應占委員會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委員會名額九分之一。\n\n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定之。\n\n第一項空氣污染防制費有關各款獎勵及補助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獎勵及補助之撤銷、廢止與追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九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因採行污染防制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污染排放量達一定程度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獎勵；其已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減免空氣污染防制費。\n\n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減免與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與追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21","說明":"為確保固定污染源能有效刪減，應確實削減污染物之實際排放量，以達防制空氣污染之目的。","修正":"第十九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因採行污染防制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實際污染排放量達一定程度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獎勵；其已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減免空氣污染防制費。\n\n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減免與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與追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二條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經指定公告應連線者，其監測設施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與主管機關連線。\n\n前項以外之污染源，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指定公告其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n\n前二項監測或檢驗測定結果，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監測或檢驗測定結果之紀錄、申報、保存、連線作業規範、完成設置或連線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25","說明":"為讓民眾能即時掌握空氣污染源之狀況，該污染源監測站之測量結果應上網公布。","修正":"第二十二條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經指定公告應連線者，其監測設施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與主管機關連線並上網公布。\n\n前項以外之污染源，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指定公告其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並上網公布。\n\n前二項監測或檢驗測定結果，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監測或檢驗測定結果之紀錄、申報、保存、連線作業規範、完成設置或連線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四條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n\n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n\n使用中車輛無論國產或進口，均需逐車完成檢驗，並符合第一項之排放標準。\n\n前項使用中車輛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11-04-08-修正:37","說明":"一、修正第二項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標準時，應邀集與國民健康有關的機關與專家學者討論之。又為制定符合實際且可行標準，亦應邀及交通部及車輛機械領域專業人士參與討論。\n\n二、修正第三項對於高污染之使用中車輛，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交通部討論後，以法令訂定淘汰辦法。","修正":"第三十四條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n\n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國民健康主管機關與醫療或公共衛生、交通部及車輛機械領域之專家學者討論後定之。\n\n使用中車輛無論國產或進口，均需逐車完成檢驗，並符合第一項之排放標準。對於高污染之車輛，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交通部討論後訂定淘汰辦法。\n\n前項使用中車輛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第四十六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50","說明":"提高罰金。","修正":"第四十六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四十七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51","說明":"提高罰金。","修正":"第四十七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四十八條　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及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52","說明":"提高罰金。","修正":"第四十八條　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及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第四十九條　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條第二項所為停止操作、或依第六十條第二項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53","說明":"提高罰金。","修正":"第四十九條　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條第二項所為停止操作、或依第六十條第二項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五十三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n\n交通工具使用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處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57","說明":"提高罰金。","修正":"第五十三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n\n交通工具使用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處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六十一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65","說明":"提高罰金。","修正":"第六十一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4100702007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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