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05180702020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0518070202000","會議代碼":"院會-9-3-15","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2:08:04+08:00","提案日期":"2017-05-26","最新進度日期":"2017-09-26","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6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3/15/LCEWA01_090315_000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3/15/LCEWA01_090315_000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315_00065/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曾銘宗","孔文吉","許毓仁","柯志恩","林為洲","呂玉玲","蔣萬安","江啟臣","黃昭順","陳學聖","林麗蟬","費鴻泰","王惠美","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徐榛蔚","楊鎮浯","吳志揚","陳雪生","徐志榮","蔣乃辛","周陳秀霞","陳宜民","許淑華","李鴻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3-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7-05-26"],"會議代碼":"院會-9-3-15"},{"會期":"09-04-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09-22","2017-09-26"],"會議代碼":"院會-9-4-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0913號","提案編號":"756委20913","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6人，有鑑於輪胎檢查已是行車安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過去曾因為輪胎過舊、結構變質，失去原先安全係數，導致車輛翻覆意外。根據98-103年國道爆胎事故件統計資料顯示，共造成49人死亡，1,096人受傷。此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於104年12月16日針對輪胎訂出安裝及使用期限規定，本席認為「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死傷人數」是交通部施政重點。因此，基於上述理由，本席等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修正草案」，車輛輪胎自製造日期起使用超過10年，而沒有汰換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以維護民眾駕車、乘車旅客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維護民眾行車之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4年12月16日修訂公布CNS 1431「汽車用輪胎」國家標準，增列汽車（包括轎車、卡車及客車）用輪胎之安裝及使用期限規定：(1)超過製造日期6年之新輪胎不得安裝於汽車。(2)建議輪胎使用期限自製造日期起最長為10年。輪胎使用期限依實際使用狀況，得縮短之。\n二、輪胎為橡膠製品，會隨著時間老化而縮短使用壽命，進而降低載重能力與抓地力表現，嚴重者甚至可能在行駛中發生爆胎狀況，直接影響行車安全。\n三、以98-103年國道爆胎事故件來看，總計造成49人死亡，1,096人受傷。本席認為「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死傷人數」是交通部施政重點，輪胎檢查是行車安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n四、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Research Report to Congress on Tire Aging（August 2007）：TIRE INSPECTION AND MAXIMUM SERVICE LIFERECOMMENDATIONS","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n\n二、未保持安全距離。\n\n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n\n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n\n五、站立乘客。\n\n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n\n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n\n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n\n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n\n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n\n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n\n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n\n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n\n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n\n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n\n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n\n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n\n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n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n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n\n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47","說明":"為避免輪胎過舊結構變質，失去原先安全係數，導致車輛意外，車輛輪胎自製造日期起不得使用超過10年，以維護民眾駕車、乘車旅客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修正":"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n\n二、未保持安全距離。\n\n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n\n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n\n五、站立乘客。\n\n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n\n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n\n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n\n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n\n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n\n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n\n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n\n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n\n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n\n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n\n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n\n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或輪胎自製造日期起使用超過十年。\n\n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n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n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n\n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0518070202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518070202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518070202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0518070202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