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11290702001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1129070200100","會議代碼":"院會-9-4-12","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1:40:15+08:00","提案日期":"2017-12-08","最新進度日期":"2018-04-17","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2人","議案名稱":"「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2/LCEWA01_090412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2/LCEWA01_090412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412_00017/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70417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淑華等16人、委員姚文智等17人、委員尤美女等20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16人、親民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22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16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6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五章章名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都市再生特別條例草案」案。"},{"議案編號":"1061130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507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504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0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4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5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60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22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02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050507021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6人「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5122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五章章名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032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都市再生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洪慈庸","鄭寶清","林昶佐"],"連署人":["黃偉哲","林岱樺","趙正宇","周春米","林俊憲","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吳思瑤","徐永明","黃國昌","施義芳","吳琪銘","鄭運鵬","劉建國","李昆澤"],"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08","2017-12-12"],"會議代碼":"院會-9-4-12"},{"會期":"09-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12-08","2017-12-12"],"會議代碼":"院會-9-4-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7"],"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3-14"],"會議代碼":"委員會-9-5-15-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3-15"],"會議代碼":"委員會-9-5-15-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3-26"],"會議代碼":"委員會-9-5-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970號委員提案第21461號","提案編號":"970委21461","案由":"本院委員洪慈庸、鄭寶清、林昶佐等17人，為有效降低國內移動污染源之環境影響，遏止交通工具所有人不當換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情事，特提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交通部統計月報之資訊，我國近三年之機動車輛登記數每年皆以10萬輛之數字累計攀升，截至106年9月底，更較105年12月底增加高達16萬輛之機動車輛，顯見移動污染源對於國內空氣品質潛在之影響有逐年提高的可能。\n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授權訂定「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規則」第五條之規定，雖業已明定「交通工具所有人需更換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時，應更換核准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惟查目前之檢驗實務上，仍常見有交通工具所有人任意不當更換非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核准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因而致生環境污染的風險。\n三、爰此，為降低國內移動污染源之環境影響，遏止交通工具所有人不當換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情事，特提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求移動污染源之源頭積極管制。","對照表":[{"law_id":"02519","law_name":"空氣污染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應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有效運作，並不得拆除或改裝。\n\n前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種類、規格及其標識，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3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考量實務上多有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因經常使用致生毀損、效能降低或突發故障等情形，交通工具所有人因而有換裝設備之需求，爰於第一項後段明定需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設備，以期積極要求交通工具所有人確保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持續之有效運作，俾利降低移動污染源對於環境所生之潛在影響。\n\n二、配合第一項之修正，於第二項明定該等設備認證相關管理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第三十五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應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有效運作，並不得任意拆除或改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n\n前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種類、規格、認證、標識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五條規定者，處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n\n前項罰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519:02519:2002-05-21-全文修正:67","說明":"一、新增第二項，以求有效遏止交通工具所有人有任意不當換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因而提高環境污染之風險。\n\n二、配合第二項之新增，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n\n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處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n\n前二項罰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129070200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129070200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129070200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129070200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