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12010702002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1201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9-4-12","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1:41:31+08:00","提案日期":"2017-12-08","最新進度日期":"2017-12-12","法律編號":["03116"],"法律編號:str":["水土保持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施義芳等20人","議案名稱":"「水土保持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2/LCEWA01_090412_003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2/LCEWA01_090412_003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412_00326/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施義芳","蔡易餘"],"連署人":["鄭寶清","邱泰源","羅致政","江永昌","鍾佳濱","郭正亮","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陳明文","莊瑞雄","王榮璋","張宏陸","洪宗熠","黃秀芳","吳焜裕","邱志偉","陳歐珀","蔡培慧","李彥秀"],"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08","2017-12-12"],"會議代碼":"院會-9-4-12"},{"會期":"09-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7-12-08","2017-12-12"],"會議代碼":"院會-9-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1470號委員提案第21454號","提案編號":"1470委21454","案由":"本院委員施義芳、蔡易餘等20人，提案增訂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台灣近年山坡地過度開發，不僅喪失原本賴以植根的土地，更造成上方土石因失去支撐硬生而落，摧枯拉朽的土石流災害因此發生。每遇颱風來襲帶來驚人雨量，在這塊傷痕累累的土地，頻頻發生人命、財產的嚴重損害。雖然大自然的破壞難以避免，但是人為的因素乃至開發過度和不當開發的後果影響更是難以預料。本法於民國83年5月間頒訂，期間歷經多次修正，對於水土保持義務人多有加諸責任，但是對於掌有審查核定權的主管機關、業務設計、監造人員卻無任何拘束或對應責任失職之處分，為釐清災害之責任，並避免「有權無責」之非議，爰提案增修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分析近年幾次重大風災造成土石流災害的主因可區分為天然因素與人為因素。\n二、於天然因素有(1)地質破碎、表土覆蓋深度淺，土壤保水力差，雨水容易入滲，造成崩塌、土石流。(2)山坡地坡度陡峭、坑溝及溪谷兩岸坡面沖蝕嚴重。(3)全球氣候變遷以致豪雨集中、雨量大且降雨時間長，最容易引發崩塌以及土石流。\n三、於人為因素有(1)山區道路開闢密度高，道路興建為坡地開發之要件，然道路興修，大量挖掘坡面致使坡腳不穩定，並因截斷原來坡面排水通道，造成下游坑溝發生沖蝕。(2)人為開發過度與開發過於集中，山坡地過度密集之利用，破壞原有植被，尤其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不良者，易造成表土流失，降低土地涵養水源之功能，恐導致崩塌、土石流。(3)部分民眾未經核准隨意在河床墾殖，與水爭地，迫使河川改道，加重災害之程度。\n四、大量的樹木森林不僅可以保護地表，也有吸收水分，阻止雨水侵害的功能。然而，在提倡觀光產業及栽培高山經濟作物，平地農業資本大量向山地轉移，以高山蔬菜、水果、茶葉為主要作物，大量開墾，終而導致植被無法保護地表，土石隨大雨沖刷而下。本法規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在一定規模以上者，應由相關專業技師或技術顧問機構從事規劃、設計及監造，於一定規模內，可以簡易水保計畫申請；而實際上卻被種植高冷蔬菜或檳榔，時有所聞，接著再申請產業道路開發，業務主管單位於核定水保計畫時如有意寬審，一旦發生災害，天然破壞加上人為因素，民眾將蒙受更嚴重災難；民國98年高雄甲仙小林村滅村悲劇，105年台東紅葉村土石流造成家毀人亡的慘況歷歷在目，於法卻無從追究相關人員職務怠忽之責！\n五、綜上，爰提案增訂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於天然災害發生造成人命、財產損失情節重大者，授權主管機關應啟動行政調查，追究行政疏失，倘有犯罪嫌疑事證，應移送檢調機關偵查，以提升業務承辦人員任事態度，俾能保安國土、保護人命。","對照表":[{"law_id":"03116","law_name":"水土保持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水土保持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本法所定罰則僅針對水保義務人未核准開發逕行施作致生損害，依情節輕重，分別處以罰緩、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等罪刑。\n\n三、然，現況經常發生有水保義務人透過申請簡易水保開發核准後，違規使用、超限利用；或者因主管機關對於水保計畫審定標準寬鬆，稍有天候異常就引發災害，此節卻未有相對應責任者之處分。\n\n四、本法及相關施行細則、辦法以及規範等，對於申請水保計畫審查程序、審查分工、施工檢查以及專業技師簽證等要項規定完備，主管機關掌有最終審定權。為權責相符，規範公務人員嚴格審查水土保持開發利用，增訂發生災害致生人命財產損害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主動調查，追究責任。\n\n五、針對行政調查之範圍涉及水保計畫中有關規劃、設計、施工等專業技術部分授權得委託專業技師團體辦理鑑定。","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水土保持開發、經營或使用，因發生災害導致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情節重大致生人員受傷或死亡，主管機關應進行行政調查，並作出處分；查有違法情事應主動移送檢調機關偵辦。\n\n前項行政調查如有必要，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公正專業單位參與鑑定。"}]}],"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01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201070200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201070200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61201070200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