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61219070200800"],"data":{"屆":9,"議案編號":"1061219070200800","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1:31:48+08:00","提案日期":"2017-12-29","最新進度日期":"2019-04-12","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4/15/LCEWA01_090415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4/15/LCEWA01_090415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415_00022/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579/108400057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579/108400057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579/108400057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579/108400057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80412070300300","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怡潔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18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怡潔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姚文智、何欣純等17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612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122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612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8022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7110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姚文智"],"連署人":["何欣純","黃國書","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李昆澤","施義芳","陳其邁","林俊憲","羅致政","賴瑞隆","趙天麟","莊瑞雄","李俊俋","陳曼麗","郭正亮","尤美女","周春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會期":"09-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7-12-29"],"會議代碼":"院會-9-4-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4-03"],"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21555號","提案編號":"1044委21555","案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鑑於政府大力推行多合一選舉，造成開票作業複雜化，使選務人員必須於同時進行不同選票之開票作業，在唱票、計票上恐有疏漏，先前之多合一選舉經驗亦曾傳出有諸多因同時開票所產生之選務瑕疵。其次我國現行投票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為保障公民選舉權，亦有效提高公民參政之投票比率，爰此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草案，明定公職人員投票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進行兩種以上選票之開票作業時，應依序進行，同一時間內以進行一種選票開票作業為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現行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時間，大都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為保障公民選舉權，亦有效提高公民參政之投票比率，應延長投票時間至下午五時。\n二、因應我國現行選舉制度，有總統立委合併選舉和地方九合一選舉兩種方式，總統立委選舉共有總統、立委、政黨三張選票，地方九合一選舉共有包括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直轄市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等，依照縣市分類有四或五張選票，基於不同投開票所之可用空間及人力配置差異，部分投票所採取同時開票之「雙軌模式」，有些則採取依序開票之「單軌模式」，使開票作業出現一國兩制，然經驗證明此舉不僅無助於開票作業之效率提高，更易造成選務爭議。為避免上述一國兩制之開票情形再現，同時確保開票作業萬無一失，避免出現選舉爭議，開票作業應明定分開依序進行。","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n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n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n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n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n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8-11-07-修正:67","說明":"一、為保障公民選舉權，亦可有效提高公民參政之投票比率，明定投票時間為早上八時至下午五時。\n\n二、為避免不同開票作業互相干擾，以及確保選務人員能專心於唱票、計票之辦理，要求選務機關於開票作業時，同一時間內以進行一種選票開票作業為限。","修正":"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時間應定為早上八時至下午五時。\n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n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n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n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n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若進行兩種以上選票之開票作業，應依序進行，同一時間內以進行一種選票開票作業為限。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n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612190702008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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