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70402070200900"],"data":{"屆":9,"議案編號":"1070402070200900","會議代碼":"院會-9-5-8","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1:20:03+08:00","提案日期":"2018-04-13","最新進度日期":"2018-04-17","法律編號":["03116"],"法律編號:str":["水土保持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3人","議案名稱":"「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08/LCEWA01_090508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08/LCEWA01_090508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508_00007/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蘇治芬"],"連署人":["蔡易餘","鍾孔炤","邱泰源","郭正亮","王榮璋","陳瑩","葉宜津","吳焜裕","林淑芬","江永昌","鄭寶清","張廖萬堅","管碧玲","劉世芳","施義芳","段宜康","吳玉琴","陳曼麗","陳明文","洪宗熠","羅致政","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8-04-13","2018-04-17"],"會議代碼":"院會-9-5-8"},{"會期":"09-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4-13","2018-04-17"],"會議代碼":"院會-9-5-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1470號委員提案第21837號","提案編號":"1470委21837","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3人，鑑於國土保育議題這幾年逐獲國人重視，不論是遭濫伐的森林還是遭濫採的河川，都備受關注，惟目前水土保持法處罰的是「實害犯」，即必須要舉證對國土或森林造成實質危害結果才能處罰，造成實務上司法和行政機關須負擔龐大的鑑定費用，亦使行為人易有僥倖心態，爰提出「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土保育議題這幾年逐獲國人重視，不論是遭濫伐的森林還是遭濫採的河川，都備受關注。以往檢方辦案多著力在貪瀆、重大經濟犯罪上，但國土只有一個，水保案件應有別於一般案件，更受重視。\n二、按農委會林務局統計，2016年取締國有林地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件數有199件，損失材積為261立方公尺；2017年1月至10月，查獲件數雖下降至103件，但損失材積卻達531立方公尺，增加一倍多。\n三、又近來流行的露營風潮也衍生山坡地開發壓力與亂象，農委會水保局統計1778筆露營點位資料，林務局也發現國有林、保安林和接管國有林地都有非法占用情況。而在人事精簡政策下，巡護人員「越來越老、越來越少」，光國有林地就有153萬公頃，要防範山老鼠不容易。\n四、鑒於水保法案件嚴重影響附近居民生命與財產，惟目前必須要對國土或森林造成實質危害結果足以舉證，才能依法處罰，司法和行政機關須負擔龐大的鑑定費用，舉證也不易，亦使行為人易有僥倖心態，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提高併科罰金之上限，並將部分違法行為由實害犯改為危險犯，遏止不法行為。","對照表":[{"law_id":"03116","law_name":"水土保持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n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未遂犯罰之。\n\n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3116:03116:2016-11-15-修正:41","說明":"一、按水土保持法案件嚴重影響附近居民生命與財產，然現行條文僅處罰「實害犯」，亦即必須舉證行為人對國土或森林造成實質危害結果，才能加以處罰，造成實務上司法和行政機關舉證困難以及行為人僥倖心態。爰此，將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者之處罰要件，由實害犯改為危險犯，並提高併科罰金之上限，以遏止不法行為。\n\n二、現行條文但書之規定，考量檢察官仍有不起訴、緩起訴等手段可供運用，法院亦得視個案情節予以緩刑，自應回歸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至多僅能減輕其刑，爰刪除之。\n\n三、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修正":"第三十二條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亦同。\n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未遂犯罰之。\n\n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4020702009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04020702009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04020702009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04020702009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