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70510070201100"],"data":{"屆":9,"議案編號":"1070510070201100","會議代碼":"院會-9-5-13","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5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21:08:41+08:00","提案日期":"2018-05-18","最新進度日期":"2018-05-22","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5/13/LCEWA01_090513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5/13/LCEWA01_090513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513_00037/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黃國書","莊瑞雄"],"連署人":["蔡適應","高志鵬","蘇巧慧","周春米","劉世芳","蔡易餘","姚文智","張宏陸","賴瑞隆","洪宗熠","李麗芬","邱泰源","楊曜","吳玉琴","呂孫綾","鍾孔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會期":"09-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8-05-18","2018-05-22"],"會議代碼":"院會-9-5-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2091號","提案編號":"756委22091","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黃國書、莊瑞雄等19人，為有效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用路人法制觀念，除提高相應罰則外，應增加更積極之作為，加強進行道路安全講習，爰此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汽車裝載違規、違規拒檢需進行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外增加重複參加講席者應增加時數，藉此加強用路人法制觀念，進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本法已多次修正，並提高相關罰則，然而相關違規案件每年仍高達二十八萬至三十萬件，顯見除提高罰則外，仍應有其他更積極之作為。\n二、依據交通部統計資料顯示，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重複參與之比例為百分之八至百分之九，顯示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有其積極正面之效果。\n三、然而，目前有關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六十條，汽車裝載違規、違規拒檢等情形，目前並無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規定，對於相關違規樣態之法制觀念應予加強。\n四、爰此，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新增汽車裝載違規、違規拒檢需進行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外增加重複參加講席者應增加時數，藉此加強用路人法制觀念，進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一、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n\n二、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n\n三、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n\n四、有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情形。\n\n五、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n\n六、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n\n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第二項情形之一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n\n前項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再發給。","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31","說明":"一、考量汽車裝載違反本法規定以及拒絕攔檢，目前並無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規定，無法增強違規者之法制觀念。爰此，新增有第二十九條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二、第一項各款依次變更。\n\n三、新增第六項，如於一年內重複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應增加其講習時數，增強法制觀念。","修正":"第二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一、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n\n二、有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情形。\n\n三、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n\n四、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n\n五、有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情形。\n\n六、有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n\n七、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n\n八、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n\n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第二項情形之一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n\n前項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再發給。\n\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第二項情形之一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如於一年內再次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應增加其講習時數。"}]}],"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70510070201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0510070201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0510070201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70510070201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