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80918070200400"],"data":{"屆":9,"議案編號":"1080918070200400","會議代碼":"院會-9-8-3","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8會期第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9:52:14+08:00","提案日期":"2019-09-27","最新進度日期":"2019-10-01","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9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03/LCEWA01_090803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03/LCEWA01_090803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803_00028/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鄭運鵬","何志偉","吳思瑤"],"連署人":["黃國書","李昆澤","蘇巧慧","葉宜津","余天","邱議瑩","王榮璋","蔡培慧","吳秉叡","蔡易餘","郭正亮","江永昌","林俊憲","張廖萬堅","邱泰源","許智傑"],"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會期":"09-08-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09-27","2019-10-01"],"會議代碼":"院會-9-8-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8,"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3495號","提案編號":"756委23495","案由":"本院委員鄭運鵬、何志偉、吳思瑤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院於2019年5月10日三讀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將目前交通肇事致死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致死罪），刑度最高調整為5年；而肇事致傷的起訴法條為第二百八十四條　（過失傷害罪），刑度調整最高為一年。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致死者最高十年；致重傷者，最高七年，仍有相當差距。當時，在委員會討論時，與會委員提議也認同納入危險駕駛提高刑責，惟在本刑最高超過五年的情況，許多其情可憫的案例，若獲判六個月以下刑期，將失去得易科罰金之機會，因此未獲共識而納入。\n二、或有提議，將危險駕駛行為納入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公共危險罪中，但亦有認為若刑度過高，失去比例原則，法官仍採輕判，也失去立法意義。同時，納入公共危險罪，致重傷者將無告訴乃論之機會，不利當事人進行和解。\n三、目前交通主管機關交通部及警政署，在實務上，都認為危險駕駛行為應加重刑罰，因此，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納入危險駕駛行為，適度提高刑責。","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law_content_id":"02017:02017:1996-12-31-修正:97","說明":"原第一項規定之行為改為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另增加第五款至九款，五項危險駕駛行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第八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一、無駕駛執照駕車。\n二、酒醉駕車。\n三、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n四、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n五、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n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n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n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n九、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或其他違規行為。\n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0918070200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9180702004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9180702004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09180702004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