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81128070200900"],"data":{"屆":9,"議案編號":"108112807020090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議代碼:str":"第9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9:36:17+08:00","提案日期":"2019-12-06","最新進度日期":"2019-12-10","法律編號":["02017"],"法律編號:str":["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8/13/LCEWA01_090813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8/13/LCEWA01_090813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90813_00031/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會期":"09-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9-12-06","2019-12-10"],"會議代碼":"院會-9-8-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8,"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3811號","提案編號":"756委23811","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委員曾銘宗、沈智慧，鑑於近幾年大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死、傷案件層出不窮，今（108）年10月16日台中又發生砂石車輾斃祖孫案，令人痛心。大型車輛駕駛人因視野受到車體設計所侷限的視覺盲點，致使大型車輛起步、變換車道或轉彎（向）時碰撞其他用路人的機率相當高，現行法律並無強制加裝視野輔助系統，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大型車輛應加裝視野輔助系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1、 大型車輛如遊覽車、國道客運、大貨車及砂石車等，近幾年發生交通事故致死、傷案件層出不窮，往往受到社會大眾所注目。今（108）年10月16日台中又發生砂石車輾斃祖孫案，令人痛心。大型車輛駕駛人因視野受到車體設計所侷限的視覺盲點，致使大型車輛起步、變換車道或轉彎（向）時碰撞其他用路人的機率相當高。\n二、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A1類交通事故中，近8年來大貨車及大客車仍是最高肇事車種。因此，協助大型車輛行車更安全，就是保障其他用路人的性命。\n三、因此，強制大型車輛（大貨車、大客車、砂石車等）裝設視野輔助系統，國內外多有研究，技術及成品亦已成熟，政府甚至有編列預算補助安裝，顯見此時落實於法律條文當中已屬適當。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修正案」，明定大型車輛應加裝視野輔助系統。","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n\n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n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1-01-02-修正:22","說明":"一、大型車輛因體積、重量以及承載乘員人數等影響，發生意外事故所造成之傷害往往較小型車事故更為嚴重，若與汽機車、行人發生事故，亦容易使汽機車乘載人員、行人受到嚴重傷害。因此許多先進國家對於大型車輛之安全法規日趨周延，尤其是近年來新增了許多大型車輛行車輔助系統法規。\n\n二、大型車輛駕駛人因視野受到車體設計所侷限的視覺盲點，致使大型車輛起步、變換車道或轉彎（向）時碰撞其他用路人的機率相當高。\n\n三、為求達到降低肇事率之目的，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應具備主動警示駕駛人之功能。","修正":"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n\n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n\n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n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n\n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由主管機關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811280702009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11280702009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11280702009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811280702009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