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03160702031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0316070203100","會議代碼":"院會-10-1-5","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9:21:00+08:00","提案日期":"2020-03-20","最新進度日期":"2020-03-24","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5/LCEWA01_100105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5/LCEWA01_100105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105_00056/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江啟臣"],"連署人":["鄭正鈐","呂玉玲","魯明哲","陳超明","陳玉珍","鄭天財Sra Kacaw","謝衣鳯","孔文吉","林思銘","林德福","曾銘宗","林文瑞","鄭麗文","溫玉霞","許淑華","翁重鈞","林奕華","張育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03-20","2020-03-24"],"會議代碼":"院會-10-1-5"},{"會期":"10-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20","2020-03-24"],"會議代碼":"院會-10-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4194號","提案編號":"1679委24194","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鑒於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年滿二十三歲有被選舉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於民國三十六年公布施行，迄今已逾七十年從未修正。惟查當今多數民主國家均以年滿十八歲為選舉權之行使年齡，被選舉年齡亦隨之下修，我國現行規定顯未與時俱進、不符當今民主潮流。我國實施民主選舉多年，為高度自由民主國家，且教育普及科技發達，各項資訊快速流通，人民具備民主素養，社會型態有別過往，降低選舉與被選舉權門檻以擴大政治參與範圍應屬當然。為配合憲法修正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年齡，爰併案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下修選舉權年齡至十八歲、被選舉權降為二十歲，落實憲法修正案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制定迄今已逾70年從未修正，與現今多數民主國家年滿18歲即可行使投票權之趨勢不符。我國已多次透過選舉選任總統、立法委員與民選首長，已屬具備成熟民主制度之民主國家，且教育普及人民具備一定之知識水準，又科技發達促使資訊快速流通，社會型態已有別過往，人民民主素養不可同日而語，故對於公民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年齡限制，實應下修已符社會狀況。\n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有應考試服公職權；公民投票法第七條規定，年滿18歲有公民投票權；兵役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同法第三條規定，年滿18歲為役齡男子，亦即18歲即有服兵役之義務。惟依憲法規定，國民須年滿20歲始享有選舉權，向有權利義務不對等之爭議。\n三、查現行全球民主國家，規定年滿18歲即可投票已超過168國，包括鄰近我國之日本、南韓均已將選舉權年齡門檻下修至18歲，日本業已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將投票年齡限制從年滿20歲下修至18歲，並於2016年施行；南韓於今年初頒布修正之《公職選舉法》，投票年齡自19歲調降至18歲，並於今年開始實施。我國憲法有關投票年齡限制之規定已不符當前民主趨勢，應予下修，並藉由下修選舉權年齡限制擴大青年參政程度，促進世代對話。\n四、2002年，19歲的Anna Luhrmann當選德國聯邦眾議員，2015年時20歲Mhairi Black當選議員，1988年美國聖地牙哥曾有18歲高中生當選Castlewood市長，2002、2005、2008年亦分別有18及19歲當選市長，英國2006年修法將被選舉權年齡從21歲降至18歲，奧地利2007年將被選舉權從19歲降為18歲，其他包括德國、法國、澳洲、加拿大、丹麥、義大利、荷蘭、挪威等歐美國家被選舉權均已下修為18歲。擴大政治參與為當代民主發展趨勢，又我國面臨少子化致使選民結構改變，現行參政權之年齡限制恐讓青年意見難以透過民主選舉機制實現，故下修選舉與被選舉權之年齡以保障參政權利實有其必要，除使其擁有投票權選擇代議士，亦應賦予被選舉權，使其政策意見有直接落實之可能，藉以實現青年參政，促進世代對話與合作。\n五、為配合憲法修正案將選舉權降為18歲，被選舉權降為20歲，爰併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將選舉權之行使年齡由現行20歲降為18歲，被選舉權參考民法規定20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由23歲降為20歲，以落實青年參政，促進世代對話與合作，達到擴大政治參與，深化民主程度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9-05-12-修正:18","說明":"為配合憲法修正案將選舉權降為18歲，爰提案修正本條文，將選舉權之行使年齡由現行20歲降為18歲，以落實青年參政，促進世代對話與合作，達到擴大政治參與，深化民主程度之目的。","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現行":"第二十四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n\n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n\n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n\n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n\n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n\n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n\n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n\n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n\n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n\n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n\n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n\n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4-05-13-修正:30","說明":"一、為配合憲法修正案將被選舉權降為20歲，爰提案修正本條文。\n\n二、被選舉權參考民法規定20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由23歲降為20歲，以落實青年參政，促進世代對話與合作，達到擴大政治參與，深化民主程度之目的。","修正":"第二十四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n\n選舉人年滿二十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n\n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n\n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n\n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n\n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n\n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n\n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n\n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n\n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n\n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n\n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16070203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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