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03170702002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0317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10-1-6","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9:16:48+08:00","提案日期":"2020-03-27","最新進度日期":"2020-03-31","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余天等20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06/LCEWA01_100106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06/LCEWA01_100106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106_00025/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余天"],"連署人":["張廖萬堅","王定宇","黃秀芳","賴惠員","何志偉","湯蕙禎","莊瑞雄","羅美玲","范雲","洪申翰","江永昌","陳亭妃","蘇震清","劉建國","蔡適應","黃世杰","莊競程","黃國書","賴品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3-27","2020-03-31"],"會議代碼":"院會-10-1-6"},{"會期":"10-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3-27","2020-03-31"],"會議代碼":"院會-10-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4201號","提案編號":"468委24201","案由":"本院委員余天等20人，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因傷病無法工作且因請假日數導致薪資短少者，於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始能領取相關補助，勞工保險為保障勞工健康之後盾，為擴大保障勞工權益。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現行規定，若勞工因傷病無法工作需達四日，始能領取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相對未達四日之勞工，無法領取補助，此一規定對傷病之勞工有差異性對待，為顧及勞工權益，修正第三十三條與第三十四條文字內容，計算日由第四日改為第二日，擴大保障勞工權益。\n二、勞工保險為保障勞工之重要法源依據，勞工因傷病請假導致無法工作，請假日數連帶影響薪資所得，勞工不應因傷病日數太短而無法獲得勞保相關給付，政府應當以勞工是否實際罹患傷病來決定補助費與補償費，爰此提案修正勞保條例。","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40","說明":"考量對於勞工而言，三日未有收入對生活影響較大，為擴大保障勞工權益，將本條勞工因傷病領取相關補助之日期提前至自不能工作第二日起。","修正":"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二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現行":"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n\n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41","說明":"考量對於勞工而言，三日未有收入對生活影響較大，為擴大保障勞工權益，將本條勞工因傷病領取相關補助之日期提前至自不能工作第二日起。","修正":"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二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n\n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317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317070200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317070200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317070200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