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05220702014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0522070201400","會議代碼":"院會-10-1-15","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8:46:00+08:00","提案日期":"2020-05-29","最新進度日期":"2020-05-29","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1/15/LCEWA01_100115_000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1/15/LCEWA01_100115_000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115_00067/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洪孟楷","翁重鈞","廖國棟Sufin‧Siluko","羅明才","徐志榮","鄭天財Sra Kacaw","謝衣鳯","曾銘宗","張育美","陳超明","孔文吉","陳玉珍","呂玉玲","萬美玲","林文瑞","吳怡玎","溫玉霞","鄭正鈐","李德維","陳以信"],"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會期":"10-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05-29"],"會議代碼":"院會-10-1-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4880號","提案編號":"468委24880","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鑒於勞保年金施行後，符合資格之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給付或一次給付，一旦選定核付後即不得變更。惟在實務運作上，確有被保險人或因判斷疏誤或遭人誤導，在核付後而請求欲變更給付方式，惟礙於法令規定無法為之。參考民法意思表示錯誤得在一年內撤銷之，則關乎勞工退休生存之勞保年金自應給予民眾有選擇變更之機會，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給予民眾一年意思表示猶豫期，以使被保險人之權益保障更臻完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符合資格之被保險人，得選擇請領老年給付外或選擇一次給付，但經保險人核付後，即不得變更。\n二、惟在實務運作上，確有被保險人或因判斷疏誤或遭人誤導，在核付後而請求欲變更給付方式，惟礙於法令規定無法為之。參考民法意思表示錯誤得在一年內撤銷之，則關乎勞工退休生存之勞保年金自應給予民眾有選擇變更之機會，給予民眾一年意思表示猶豫期，以使被保險人之權益保障更臻完備。\n三、又惟考量政策律令之安定性亦不可廢，爰定「一年」為回復期限，並需負擔期間之必要費用及利息。","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n\n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n\n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n\n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n\n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n\n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n\n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n\n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n\n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77","說明":"一、依現行規定，雖然在核付後，在未領取給付前，仍可申請變更方式。但許多民眾在領取給付後，因遭人誤導或經濟狀況發生遽變，欲變更給付方式，卻無法為之。為使民眾有彈性抉擇之空間，爰定在領取給付後三個月內得申請變更給付方式一次，以保障民眾權益。\n\n二、為顧及法律安定性及公平性，民眾申請變更給付方式以一次為限，同時需負擔相關費用及所生之利息。","修正":"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n\n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得於核付後一年內，申請變更給付方式，並以一次為限，被保險人並需負擔變更所生之必要費用及期間利息：\n\n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n\n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n\n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n\n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n\n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n\n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n\n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22070201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5220702014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5220702014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05220702014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