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10060702007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1006070200700","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8:15:52+08:00","提案日期":"2020-11-27","最新進度日期":"2020-12-28","法律編號":["01965"],"法律編號:str":["土石採取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10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10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206_00103/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484/109420248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484/109420248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484/109420248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484/109420248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9-19"}],"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91228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洪申翰等18人、委員管碧玲等17人、委員林思銘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蘇治芬等24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其祿等21人擬具「土石採取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議案編號":"1091030070100201","議案名稱":"行政院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議案編號":"10911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8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1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11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11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12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130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21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4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214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11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其祿等21人「土石採取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賴瑞隆","賴惠員"],"連署人":["蔡易餘","林岱樺","邱議瑩","余天","賴品妤","張廖萬堅","劉建國","陳秀寳","王美惠","管碧玲","林淑芬","林楚茵","林宜瑾","湯蕙禎","黃世杰","沈發惠"],"會期":2,"字號":"院總第1616號委員提案第25175號","提案編號":"1616委25175","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賴惠員等18人，鑑於國人近年逐漸提高重視國土保育問題，對於未經許可任加採取土石者應予提高罰則並及時沒入其所使用之設施或機具，尤其「濱海及海域」之土石遭非法採取後難以整復，並將危及國土安全及生態保育，對於中國抽砂船屢次破壞金門海域生態，更應加重處罰以收嚇阻之效，爰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條文對於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需待未能依限期整復及清除設施時才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往往難以即時制止違法行為，爰將第一項修正為一但發現違法，即得沒入其所使用之設施或機具。\n二、第二項對於未於限期內整復違規採取土石場址者之罰鍰由十萬元至一百萬元提高為十萬元至二百五十萬元，並將連續處罰由按日罰改為按次罰。\n三、由於濱海及海域對於國土安全及生態保育至為重要，一但遭非法破壞即難以整復。現行罰則對於中國抽砂船於金門海域濫採砂石之行為未足以發揮嚇阻作用，近年檢方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或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非法入侵或竊盜罪起訴，皆無法針對盜採砂土之行為，爰於第三項明定加重罰則，以收嚇阻之效。\n四、依據經濟部109.08.03.經務字第10904603550號令，「濱海及海域」之範圍，係以平均低潮線及低潮高地之低潮線為界，向陸地部分至最近之山稜線，或至地形、植被有顯著變化之處，或至濱海主要公路、行政區界、溝渠、宗地界線明確之處為界，為本法「濱海」範圍；向海延伸至「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三條所稱領海（十二浬）部分則為本法「海域」範圍。","對照表":[{"law_id":"01965","law_name":"土石採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說明":"一、第一項修改對於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將其使用之設施或機具沒入之時機，以達即時制止違法行為，減少環境破壞。\n\n二、第二項對於未在限期內整復違規採取土石場址者之罰鍰由十萬元至一百萬元提高為十萬元至二百五十萬元，並將連續處罰由按日罰改為按次罰。\n\n三、由於濱海及海域對於國土安全及生態保育至為重要，一但遭非法破壞即難以整復，爰於第三項明定加重罰則，以收嚇阻之效。\n\n四、依據經濟部經務字第10904603550號令，「濱海及海域」之範圍，係以平均低潮線及低潮高地之低潮線為界，向陸地部分至最近之山稜線，或至地形、植被有顯著變化之處，或至濱海主要公路、行政區界、溝渠、宗地界線明確之處為界，為本法「濱海」範圍；向海延伸至「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三條所稱領海（十二浬）部分則為本法「海域」範圍。","修正":"第三十六條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本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而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行為人完成整復違規採取土石場址及清除其設施；屆期未完成者，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n\n於濱海及海域有前項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致生地形改變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60702007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0060702007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0060702007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0060702007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