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10080702002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1008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8:31:37+08:00","提案日期":"2020-10-23","最新進度日期":"2020-10-27","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志榮等22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38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38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204_00383/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鄭麗文","李德維","洪孟楷","許淑華","賴士葆","林文瑞","呂玉玲","吳怡玎","鄭正鈐","廖婉汝","魯明哲","溫玉霞","陳玉珍","李貴敏","林奕華","鄭天財Sra Kacaw","吳斯懷","游毓蘭","林為洲","萬美玲","林德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2,"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5240號","提案編號":"468委25240","案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22人，鑒於上一期勞保財務精算報告，勞保基金潛藏負債已達9.11兆元，破產年限提前到2026年，然行政院及勞動部卻遲遲不與社會溝通、提出如何解決破產之配套；而行政部門之不做為及延遲，將造成不同世代勞工的衝突。為求勞保基金能永續經營，不同世代之勞工皆能獲得同等保障，並確保每一世代的退休勞工皆能安享退休生活，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求勞保基金永續經營、健全制度長遠發展、保障勞工老年生活，同時避免勞保基金破產，勞保條例宜進行漸進式改革，以確保每一世代之退休勞工皆能安享退休生活。\n二、國內相關社會保險制度，如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均有由政府撥補以挹注財源之例，為確保本保險制度永續經營，並追求各類社會保險被保險人間之公平正義，爰於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將政府撥補之金額納入本保險基金之來源。\n三、考量政府撥補之金額，涉及國家整體財政資源分配，爰在兼顧本保險財務需求、不嚴重影響政府財政資源分配及國家經濟發展下，同法第六十六條增訂第二項，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撥補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億元。\n四、為確保勞工保險制度穩定運作，並避免突發性之財務危機，致依賴年金給付維持生計者頓失依靠，參考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修正第六十九條，明訂勞工保險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n五、另，就業保險法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有關失業保險之相關事項悉由該法規範，故刪除同法第七十四條。","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n\n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n\n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n\n三、保險費滯納金。\n\n四、基金運用之收益。","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78","說明":"一、國內相關社會保險制度，如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均有由政府撥補以挹注財源之例，為確保本保險制度永續經營，並追求各類社會保險被保險人間之公平正義，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將政府撥補之金額納入本保險基金之來源。\n\n二、考量政府撥補之金額，涉及國家整體財政資源分配，爰在兼顧本保險財務需求、不嚴重影響政府財政資源分配及國家經濟發展下，增訂第二項，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撥補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億元。","修正":"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及其後政府撥補之金額。\n\n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n\n三、保險費滯納金。\n\n四、基金運用之收益。\n\n前項政府撥補之金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補之，每年撥補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億元。"},{"現行":"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0-06-30-修正:84","說明":"勞工保險為確定給付制之強制性社會保險，影響層面甚廣。為確保制度穩定運作，並避免突發性之財務危機，致依賴年金給付維持生計者頓失依靠，參考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勞工保險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修正":"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之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現行":"第七十四條　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實施地區、時間及辦法，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88","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就業保險法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有關失業保險之相關事項悉由該法規範，本條爰予刪除。","修正":"第七十四條　（刪除）"}]}],"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08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008070200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008070200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008070200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