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10150702012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1015070201200","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8:28:18+08:00","提案日期":"2020-10-23","最新進度日期":"2021-05-06","法律編號":["01517"],"法律編號:str":["貨物稅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4/LCEWA01_100204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4/LCEWA01_100204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204_00022/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0961/110210096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0961/110210096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0961/110210096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0961/110210096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會期":"10-02-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0-23","2020-10-27"],"會議代碼":"院會-10-2-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1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1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1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20"}],"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100506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志榮等19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李貴敏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許淑華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溫玉霞等19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8人、委員曾銘宗等22人、委員黃世杰等18人、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高嘉瑜等19人、委員趙天麟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5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100111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100407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100412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3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311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322070205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322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407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20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408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41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415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426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419070205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410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9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2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918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008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02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0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20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041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江永昌"],"連署人":["黃國書","林俊憲","湯蕙禎","蘇治芬","林宜瑾","何志偉","黃秀芳","鍾佳濱","蔡易餘","林岱樺","王美惠","陳柏惟","范雲","賴品妤","林楚茵","黃世杰","邱議瑩"],"會期":2,"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25299號","提案編號":"184委25299","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鑒於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自施行以來，於促進報廢或出口老舊汽機車並購置新車上，成果斐然，其效益惠及我國環保、能源、產業、稅收，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貨物稅減徵之適用期間延長至民國一百十五年底；又財政部依本條所定之子法已將減徵優惠擴及適用於因繼承而有車主變動之情形，考其意旨與本條政策目的無違，遂將該規定納入於本條增訂為第四項、第五項，俾符租稅法定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下同）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生效之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旨在透過貨物稅之減徵，鼓勵汽機車車主汰換老舊車輛並購入新車，以促進舊車外銷、減少國內老舊車數量而達節能減碳之政策目標。\n二、查經濟部工業局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八日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實施成效說明」，評估本條減徵方案實施後，有顯著高於預期的成效：\n1.經濟效益：方案實施後四年間，汽車報廢數較實施前四年淨增47.2萬輛，機車報廢數較實施前四年淨增12.4萬輛；汽車產業產值增加新臺幣2,397.25億元，機車產值則增加128.55億元。\n2.環境保護：比較方案實施前後四年，實際減少77萬公噸汽車二氧化碳排放、33.98萬公秉汽油使用；機車部分，則減少0.8953萬公噸二氧化碳排放、0.4266萬公秉汽油使用。\n3.稅收增進：合計減徵方案實施後四年間車廠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進口車及零組件關稅之增加，縱減去減徵之貨物稅，汽車相關之國庫稅收增加新臺幣1,134.4億元，機車相關之國庫稅收增加新臺幣15.75億元。\n三、惟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訂有五年之減徵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生效，即將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屆滿。為賡續鼓勵車主汰換舊車、購置新車，促進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爰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修正草案」，將減徵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明定該期間於條文中，俾符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之規定。\n四、又本條減徵方案既負有鼓勵車主將車輛汰舊換新之政策目的，則老舊汽機車出廠、登記年數之認定自不宜因原車主死亡而中斷，而應將汰換舊車之誘因延續於車輛之繼承人。財政部依本條授權制定有「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其第三條第四項即將本條減徵貨物稅之規定擴張適用於繼承人汰換所繼承之舊車並購置新車之情形，其立意洵與本條減徵方案立法之政策目的相合，故將該規定移列於本條，庶符租稅法定原則。","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之五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n\n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n\n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6-05-06-修正:19","說明":"一、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產業發展、節能減碳、增進稅收，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至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將該期間明定於條文第一項、第二項中，俾符合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之規定。\n\n二、第一項、第二項增訂但書明定應徵稅額未達各項減徵上限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度。\n\n三、第三項未修正。\n\n四、增訂第四、第五項：財政部依本條授權制定有「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其第三條第四項將本條減徵貨物稅之規定擴張適用於將繼承而得舊車輛汰舊換新之情形；茲查其立意洵與本條立法目的相合，故將該規定移列於本條，庶符租稅法定原則。\n\n五、原第四項移列為第六項。","修正":"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千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千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n\n符合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種類、登記及出廠年數等條件之車輛，其登記名義人之繼承人未辦理過戶登記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直接報廢或出口者，登記名義人死亡時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後，得依本條規定減徵新車貨物稅。\n\n符合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種類、出廠年數等條件之車輛經繼承登記，且於原登記名義人及其繼承人名下登記期間合計滿一年者，繼承人本人、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後，得依本條規定減徵新車貨物稅。\n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15070201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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