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10260702014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1026070201400","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8:25:07+08:00","提案日期":"2020-11-27","最新進度日期":"2020-12-08","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3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3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206_00309/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會期":2,"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5382號","提案編號":"1679委25382","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僅規定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其他事由出缺時，依規定進行補選，或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立法委員在「代議政治」體現「人民主權」的原則上，應恪遵職守，參與立法院議事，以具體行為行使立法、審理預算及監督行政權等之職權。惟前揭「其他事由出缺」，於實際法規適用上，對於立法委員因個人事由無法向立法院於定期會會期進行報到或參與定期會之情形，卻無法適用法規而認定其出缺。為補齊此一違背「人民主權」原則之漏洞，彰顯人民主權原則，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三條　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其他事由出缺時，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區域選出者，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n\n二、原住民選出者，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婦女當選人，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或其他事由出缺，致該政黨婦女當選人不足婦女應當選名額時，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婦女候選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n前二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n\n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立法委員之遞補，應自立法院註銷名籍公函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名單。","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84","說明":"一、為避免2007年修正本法全文，於本條設置「其他事由出缺」定義不明，於立法委員本人發生具體無法行使職權之情形，違反代議政治體現「人民主權」之原則，爰修正第一項，增訂「本人因故不執行職權連續達六個月以上」、「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作為出缺事由，進行缺額補足，落實立法委員以具體行為行使立法、審理預算及監督行政權等之職權。\n\n二、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修正":"第七十三條　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本人因故不執行職權連續達六個月以上、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或其他事由出缺時，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區域選出者，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n\n二、原住民選出者，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婦女當選人，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或其他事由出缺，致該政黨婦女當選人不足婦女應當選名額時，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婦女候選人遞補時，視同缺額。\n\n前二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n\n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立法委員之遞補，應自立法院註銷名籍公函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名單。"}]}],"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26070201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0260702014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0260702014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0260702014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