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11110702010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1111070201000","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8:13:09+08:00","提案日期":"2020-11-27","最新進度日期":"2020-12-28","法律編號":["01965"],"法律編號:str":["土石採取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206_00046/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484/109420248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484/109420248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484/109420248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484/109420248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9-19"}],"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91228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洪申翰等18人、委員管碧玲等17人、委員林思銘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蘇治芬等24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其祿等21人擬具「土石採取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議案編號":"1091030070100201","議案名稱":"行政院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議案編號":"109100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1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8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11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11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12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130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21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4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214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11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其祿等21人「土石採取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管碧玲"],"連署人":["張宏陸","鄭天財Sra Kacaw","羅美玲","洪申翰","黃世杰","陳玉珍","蘇巧慧","張其祿","湯蕙禎","林思銘","陳柏惟","王美惠","吳琪銘","范雲","陳椒華","邱顯智"],"會期":2,"字號":"院總第1616號委員提案第25509號","提案編號":"1616委25509","案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鑒於近年非本國籍抽砂船侵入我國海域盜採砂石，破壞我國海域之地形及生態，其抽砂過程噪音甚至影響陸上居民生活作息，影響甚鉅。雖我國執法單位加強驅離及查緝，但因現行相關法規違法刑度不具嚇阻作用，因此提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因中國沿海城市興辦大型建設，且中國國內土石採取政策逐漸緊縮，以至於中國籍抽砂船頻繁侵入我國海域，以我國連江地區海域為例，108年海巡署所驅離抽砂船數量為91艘次，至109年（統計至9月）已飆升至392艘次，顯見此問題之嚴重性。\n二、經查，若抽砂船於金門、馬祖海域違法盜採砂石，實務上皆以刑法加重竊盜罪法辦，惟該法刑度似仍不足以嚇阻違法抽砂船侵入我國海域，爰提案於《土石採取法》中增訂刑責，特針對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於本國內水、領海及限制、禁止水域違法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以收嚇阻之效。\n三、另為增加處置手段，經判決沒收確定之船舶及其他機械設備，得視個案情節作適當之處置。","對照表":[{"law_id":"01965","law_name":"土石採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law_content_id":"01965:01965:2003-01-13-制定:46","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鑒於盜採海砂行為已造成砂石大量流失與海岸線地形變動，嚴重破壞海洋環境及自然生態，實有加以嚇阻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領海與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內採取土石者之刑責。又前開內水之範圍為領海基線向陸一面之水域，不含河川、湖泊等內陸水域，併予敘明。\n\n三、沒收物有經濟價值者，實務一般係採拍賣或變價方式執行，惟審酌供第二項犯罪用之工具（如船舶）往往具有噸數鉅大或其他原因難以保管，或因非我國籍船舶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等特性，爰增訂第三項規定，授權承辦地方檢察署得視具體個案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以專案陳報所屬高等檢察署核准依下列方式之一妥速處置沒收物，俾利實務運作：\n\n(一)沒收物有利公務使用者，得無償留供原機關或其他機關公用。\n\n(二)衡酌保管費用與沒收物價值後，認無拍賣或變價實益者，得予廢棄。\n\n(三)其他適當處置方式，如捐作公益及教學使用等用途。","修正":"第三十六條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n\n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下列區域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n\n一、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n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n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n一、無償留供公用。\n二、廢棄。\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11070201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111070201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111070201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111070201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