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91214070203000"],"data":{"屆":10,"議案編號":"1091214070203000","會議代碼":"院會-10-2-8","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8:08:04+08:00","提案日期":"2020-12-18","最新進度日期":"2020-12-28","法律編號":["01965"],"法律編號:str":["土石採取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8/LCEWA01_100208_0008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8/LCEWA01_100208_0008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208_00088/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484/109420248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484/109420248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484/109420248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202484/109420248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會期":"10-02-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18","2020-12-22"],"會議代碼":"院會-10-2-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9-19"}],"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91228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洪申翰等18人、委員管碧玲等17人、委員林思銘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蘇治芬等24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其祿等21人擬具「土石採取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議案編號":"1091030070100201","議案名稱":"行政院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議案編號":"109100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1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8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1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111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11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12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130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21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4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11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其祿等21人「土石採取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會期":2,"字號":"院總第1616號委員提案第25760號","提案編號":"1616委25760","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鑒於近年來迭有大量非本國籍抽砂船非法越界、於我國內水、領海與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內大肆盜採土石之情事，造成海底地形變動，嚴重破壞海洋自然生態，危害我國漁業資源，甚至危及我國國土與航道安全，為有效嚇阻前開不法行為，實有就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非法採取土石者，課以較重之刑責，並得併科罰金之必要；又為因應使用於犯罪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往往具有噸數鉅大或其他原因難以保管，或因非我國籍船舶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等特性，故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後，應使執行機關得以適當之方式妥速處置，爰提出「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三年海岸巡防署於執法中驅離的中國籍抽砂船多達4,556艘次，盜採砂量達20,770平方公尺，顯見非本國籍抽砂船盜採我國砂石情節之嚴重，已經危及了我國之國土安全。為有效嚇阻於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領海與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內大肆盜採土石之不法行為，爰明定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前開水域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第三十六條第二項）\n二、近三年海岸巡防署已查扣13艘非法盜採砂石的中國籍抽砂船，其中11艘並經法院宣告沒收，然我國目前可供海岸巡防署查扣之抽運砂船停靠船席僅12席，船舶之停靠及相關處置亦造成相關機關之困擾，顯見非法抽砂船於扣押或沒收後處置規定之重要性與急迫性，爰明定供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經拍賣或變賣顯有困難者，以專案報准無償留供或移作其他機關公務使用、廢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對照表":[{"law_id":"01965","law_name":"土石採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law_content_id":"01965:01965:2003-01-13-制定:46","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鑒於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領海與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內採取土石之行為，已造成砂石大量流失與海底地形變動，嚴重破壞海洋生態，並影響我國沿海產業發展，甚至危及我國國土安全，為有效嚇阻此類不法行為，實有課以刑責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又前開內水之範圍為領海基線向陸一面之水域，不含河川、湖泊等內陸水域，併予敘明。\n\n三、沒收物為有經濟價值者，實務一般為採拍賣等變價方式執行，惟審酌供第二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往往具有噸數大而致保管作業窒礙難行，或因非我國船舶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之性質，爰授權承辦地方檢察署得斟酌沒收物性質，於數次拍賣或變賣不成時，以專案陳報所屬高等檢察署核准後，以下列方式妥速處置沒收物，俾利實務運作：\n\n(一)沒收物有利公務使用者，得無償留供原機關或其他機關公用。\n\n(二)衡酌保管費用與沒收物價值後，認無拍賣或變價實益者，得予廢棄。\n\n(三)其他適當處置方式，例如捐作公益及教學使用等用途。","修正":"第三十六條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n\n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方式，在下列區域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n\n一、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n\n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之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n\n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經拍賣或變賣顯有困難者，以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n一、無償留供或移作其他機關公務使用。\n\n二、廢棄。\n\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214070203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214070203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214070203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91214070203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