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003110702004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00311070200400","會議代碼":"院會-10-3-4","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7:50:00+08:00","提案日期":"2021-03-19","最新進度日期":"2021-03-23","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4/LCEWA01_100304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4/LCEWA01_100304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304_00017/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會期":"10-03-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19","2021-03-23"],"會議代碼":"院會-10-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956號委員提案第26000號","提案編號":"956委26000","提案人":["蘇治芬"],"案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1人，鑒於農田水利會現已改制成農委會農田水利署，為配合改制事宜、農業機械發展及農業勞動力人口呈負成長等事項，擬具「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蔡易餘","邱議瑩","高嘉瑜","蘇震清","陳素月","趙正宇","莊瑞雄","張廖萬堅","王定宇","陳秀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何志偉","陳亭妃","吳秉叡","黃秀芳","周春米","羅美玲","沈發惠","賴品妤","蘇巧慧"],"說明":"一、為配合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爰修正第一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內容。\n二、鑑於農業機械管理並無專法規範，為建構農機管理法源，爰增訂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明文授權主管機關制訂農業機械管理辦法。\n三、經查，未滿六十五歲之農業勞動力補充率，各年齡層皆為負成長，為鼓勵各年齡層勞動力轉換職域從事農業，爰刪除第五十九條「年輕」二字。","對照表":[{"law_id":"03101","law_name":"農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n\n一、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n\n二、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n\n三、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n\n四、家庭農場：指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場。\n\n五、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n\n六、休閒農場：指經營休閒農業之場地。\n\n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n\n八、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n\n九、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指從事農業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及農業財團法人。\n\n十、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n\n(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n\n(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n\n(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n\n十一、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n\n十二、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n\n十三、農產專業區：指按農產別規定經營種類所設立，並建立產、製、儲、銷體系之地區。\n\n十四、農業用地租賃：指土地所有權人將其自有農業用地之部分或全部出租與他人經營農業使用者。\n\n十五、委託代耕：指自行經營之家庭農場，僅將其農場生產過程之部分或全部作業，委託他人代為實施者。\n\n十六、農業產銷班：指土地相毗連或經營相同產業之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之組織。\n\n十七、農產運銷：指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n\n十八、農業推廣：指利用農業資源，應用傳播、人力資源發展或行政服務等方式，提供農民終身教育機會，協助利用當地資源，發展地方產業之業務。","說明":"配合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七款之條文內容。","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n\n一、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n\n二、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n\n三、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n\n四、家庭農場：指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場。\n\n五、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n\n六、休閒農場：指經營休閒農業之場地。\n\n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n\n八、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n\n九、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指從事農業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及農業財團法人。\n\n十、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n\n(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n\n(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n\n(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n十一、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n\n十二、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n\n十三、農產專業區：指按農產別規定經營種類所設立，並建立產、製、儲、銷體系之地區。\n\n十四、農業用地租賃：指土地所有權人將其自有農業用地之部分或全部出租與他人經營農業使用者。\n\n十五、委託代耕：指自行經營之家庭農場，僅將其農場生產過程之部分或全部作業，委託他人代為實施者。\n\n十六、農業產銷班：指土地相毗連或經營相同產業之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之組織。\n\n十七、農產運銷：指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n\n十八、農業推廣：指利用農業資源，應用傳播、人力資源發展或行政服務等方式，提供農民終身教育機會，協助利用當地資源，發展地方產業之業務。"},{"現行":"第十三條　地政主管機關推行農地重劃，應會同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統籌策劃，配合實施。","law_content_id":"03101: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15","說明":"配合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地政主管機關推行農地重劃，應會同機關包括農田水利署及水利署，爰將「農業及水利等有關機關」修正為「水利機關」。","修正":"第十三條　地政主管機關推行農地重劃，應會同水利機關，統籌策劃，配合實施。"},{"現行":"第二十二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促進農地流通及有效利用，得輔導農民團體辦理農業用地買賣、租賃、委託經營之仲介業務，並予以獎勵。","law_content_id":"03101:03101:2003-01-13-修正:27","說明":"配合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農田水利會已非農民團體。鑑於農田水利署所掌農田水利事業與農業經營密不可分，為使農田水利署亦得辦理農業用地相關仲介業務，爰酌修本條文字。","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促進農地流通及有效利用，得辦理或輔導農民團體辦理農業用地買賣、租賃、委託經營之仲介業務，並予以獎勵。"},{"現行":"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農業機械化發展計畫，輔導農民或農民團體購買及使用農業機械，並予協助貸款或補助。","law_content_id":"03101: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31","說明":"鑑於農業機械管理並無專法規範，為建構農機管理法源，爰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訂農業機械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農業機械化發展計畫，輔導農民或農民團體購買及使用農業機械，並予協助貸款或補助。\n\n農業機械使用、性能測定、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五十九條　為因應農業國際化自由化之衝擊，提高農業競爭力，加速調整農業結構，應建立獎勵老年農民離農退休，引進年輕專業農民參與農業生產之制度。","law_content_id":"03101:03101:2000-01-04-全文修正:64","說明":"查本條文中「年輕」專業農民並未界定年齡區間；另經查主計總處統計，未滿65歲之農業勞動力補充率，各年齡層皆為負成長，為鼓勵各年齡層勞動力轉換職域從事農業，爰刪除「年輕」二字。","修正":"第五十九條　為因應農業國際化自由化之衝擊，提高農業競爭力，加速調整農業結構，應建立獎勵老年農民離農退休，引進專業農民參與農業生產之制度。"}]}],"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11070200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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