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003220702042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00322070204200","會議代碼":"院會-10-3-5","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7:49:12+08:00","提案日期":"2021-03-26","最新進度日期":"2021-03-30","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5/LCEWA01_100305_000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5/LCEWA01_100305_000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305_00071/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會期":"10-03-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3-26","2021-03-30"],"會議代碼":"院會-10-3-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之一、第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3,"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6114號","提案編號":"1679委26114","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範下，內政部掌理選舉制度之規劃及政策釐定事項，係本法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則為依法負責辦理選務之機關，亦即「選政」歸屬內政部，由內政部主本法之解釋，「選務」則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選務之指揮監督，乃孳生屬於獨立機關之中央選舉委員會執行選務時，應服膺於內政部對於本法之解釋之情形，而有損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獨立性；為減少選務、選政分立所生之爭議，並確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項之公正獨立，爰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之一、第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之一、第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使選政、選務合一，以減少選務、選政分立所滋生之爭議，並確保中央選舉委員會職權行使之獨立性，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為本法主管機關，爰新增本條規定。","修正":"第二條之一　本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現行":"第八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n\n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n\n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10","說明":"一、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已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組織及委員任命之程序，爰修正第一項。\n\n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修正":"第八條　行政院設中央選舉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n\n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n\n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現行":"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151","說明":"本法第二條之一明定本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選政、選務已經合一，且本法施行細則主要規定本法施行事項或就本法作補充解釋，自應由屬於獨立機關之主管機關即中央選舉委員會制定施行細則，以維護選務、選政之公平性，爰修正本條。","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2070204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0322070204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0322070204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0322070204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