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004080703001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00408070300100","會議代碼":"院會-10-3-8","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16:23:30+08:00","提案日期":"2021-04-08","最新進度日期":"2021-04-20","法律編號":["01191"],"法律編號:str":["都市更新條例"],"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1382/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0858/110400085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0858/110400085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0858/110400085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0858/110400085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4-08"]},{"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91007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報告審查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內政委員會","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提案來源":"審查報告","會期":3,"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審查會通過條文","rows":[{"現行法":"第三十二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訂，送由當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其屬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辦理之都市更新事業，得逕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並即公告三十日及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變更時，亦同。\n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n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十五日。\n前二項公開展覽、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報周知，並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各級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n依第七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都市更新地區或採整建、維護方式辦理之更新單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者，於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得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n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與事業概要內容不同者，免再辦理事業概要之變更。","說明":"一、照委員莊瑞雄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n                            二、將現行法第四項前段「應登報周知」等文字修正為「應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莊瑞雄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修正":"第三十二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訂，送由當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其屬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辦理之都市更新事業，得逕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並即公告三十日及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變更時，亦同。\n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n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十五日。\n前二項公開展覽、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並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各級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n依第七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都市更新地區或採整建、維護方式辦理之更新單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者，於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得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n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與事業概要內容不同者，免再辦理事業概要之變更。","條號":"第三十二條"}]}],"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8070300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0408070300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0408070300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0408070300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