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011240702008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01124070200800","會議代碼":"院會-10-4-12","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6:34:10+08:00","提案日期":"2021-12-03","最新進度日期":"2021-12-07","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2/LCEWA01_100412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412_00031/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5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高嘉瑜","何志偉","蔡易餘","郭國文","江永昌"],"連署人":["林淑芬","蘇治芬","范雲","周春米","邱志偉","莊瑞雄","湯蕙禎","黃世杰","陳明文","劉櫂豪","陳椒華","余天","賴惠員","王美惠","沈發惠","邱泰源","何欣純","陳亭妃","陳秀寳","賴香伶"],"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7586號","提案編號":"1679委27586","案由":"本院委員高嘉瑜、何志偉、蔡易餘、郭國文、江永昌等25人，為嚴懲以網路合成影像影響選舉之行為，及規範移除內容與下架等處置作為，爰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選舉是民主的基石，有心人士往往企圖以假訊息影響選舉之結果，而深偽技術之濫用必然會加劇假消息、假新聞對於選舉的破壞力，應予處罰，爰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以遏止此類行為。\n二、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現行條文即有處罰規定，惟以電腦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例如深偽技術，偽造變造他人不實照片、影像、語音或電磁紀錄而犯之者，應加重處罰，爰提案修正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維護選舉之公平公正。\n三、為避免深偽技術對於民主選舉機制之嚴重破壞力，以電腦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例如深偽技術，偽造變造他人不實照片、影像、語音或電磁紀錄而犯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者，除加重處罰外，應規範限期移除內容、下架等處置及行政處罰之規定，以維護選舉之公平性。","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四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6-11-29-修正:122","說明":"一、為嚴懲散布網路合成影像而影響選舉之行為，以電腦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偽造、變造他人之不實照片、影像、語音或電磁紀錄而犯本條第一項之罪者，較其他犯罪行為手段，使不實訊息更為擬真，而助長其擴散，應予加重處罰，爰增列本條第二項規定，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遏止此類犯罪行為。\n\n二、本條第二項所稱未加註標記，謂未以文字加註標記、加蓋浮水印或以音軌方式，明確清晰地揭露該照片、影像、語音或電磁紀錄為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所製作者，併予指明。","修正":"第一百零四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以電腦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偽造、變造他人之不實照片、影像、語音或電磁紀錄，未加註標記，而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鑑於以電腦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例如深偽技術，偽造、變造他人之不實照片、影像、語音或電磁紀錄而犯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者，除於該條第二項加重刑事處罰外，若未有移除內容、下架等處置，恐不實訊息早已擴散，而影響選舉之公平公正。爰增訂本條規定，以避免深偽技術對於民主選舉機制之嚴重破壞力。","修正":"第一百十條之一　廣播、電視事業、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刊登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照片、影像、語音或其電磁紀錄。\n\n廣播、電視事業、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廣播、電視事業，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不履行者，均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並得沒入前項規定之物品及其內容。\n\n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前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240702008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11240702008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11240702008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011240702008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