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03140702010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0314070201000","會議代碼":"院會-10-5-4","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6:08:28+08:00","提案日期":"2022-03-18","最新進度日期":"2022-03-22","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4/LCEWA01_100504_0038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4/LCEWA01_100504_0038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504_00386/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會期":"10-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3-18","2022-03-22"],"會議代碼":"院會-10-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邱臣遠","蔡壁如","賴香伶","張其祿","高虹安"],"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8070號","提案編號":"468委28070","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政府為因應我國少子女化之國安問題，提出「0-6歲國家養」之政策構想，因此推動減緩少子女化相關修法。為促進國民生育意願，參酌日本現行生育補助，其種類之繁多、數額之龐大，若與我國相較，扣除依經濟發展差距所生之差額後，仍遠高於我國現行補助數額，而有增額之必要。為減少養育兒女負擔，提升國民生育誘因，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內政部統計，自1984年起我國總生育率已低於人口替代水準（2.1）；民國2001年總生育率降低至1.4（已接近超低生育率1.3）；2020年總生育率更降至0.99，屬世界低水平，並同時面臨了「生死交叉」的嚴峻挑戰，死亡人數首度超越新生兒數。\n二、鑒於目前我國現行有關生育補助之規定，包含勞、公、軍、農等各式社會保險之生育補助與地方政府補助之數額仍顯不足，且各縣市補助標準不一，未能成為提供年輕夫妻生育之有效誘因。\n三、觀日本中央現行生育/育兒相關補助相關規定，即有「結婚新生活支援事業補助金」最多30萬日幣、「不孕不育治療補助金」每年至多30萬日幣、「生育一時補助金」每胎42萬日幣、「產假津貼」約2個月薪資、「育兒津貼」在兒童1歲半前得享有半薪育兒假、「兒童津貼」在兒童滿15歲前每個月可以領固定補助，以及15歲前各學齡學童在學費及醫藥費上免除等等福利，足見我國目前提供之生育誘因顯著不足。\n四、考量我國各類社會保險的生育補助額已逾8年未有調整，按目前我國民生發展情形與物價漲幅現況，目前各類生育補助總額恐連坐月子的花銷都無法完全負擔，更何況是其他育兒的花銷。為減緩我國目前面臨之少子女化危機，我國應加大生育補助力度，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在擴大給付適用範圍的同時，增加額外一個月的生育補助，藉以增加年輕夫妻的生育誘因及減少養育兒女之負擔。","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n\n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n\n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n\n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n\n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88-01-15-修正:39","說明":"一、參酌110年12月7日修正通過的農保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修法方向，爰刪除給付請領所需之保險年資限制。\n\n二、為精準補助及鼓勵生育，爰增訂第三項排除補助修正前已分娩或早產者。","修正":"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n\n一、參加保險後分娩者。\n\n二、參加保險後早產者。\n\n三、參加保險後流產者。\n\n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n\n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分娩或早產者，其請領生育給付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現行":"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n\n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n\n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n\n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n\n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14-05-16-修正:44","說明":"考量我國各類社會保險的生育補助額已逾8年未有調整，按目前我國民生發展情形與物價漲幅現況，目前各類生育補助總額恐連坐月子的花銷都無法完全負擔，更何況是其他育兒的花銷。為減緩我國目前面臨之少子女化危機，我國應加大生育補助力度，爰增加額外一個月的生育補助，藉以增加年輕夫妻的生育誘因及減少養育兒女之負擔。","修正":"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n\n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n\n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九十日。\n\n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n\n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n\n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314070201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314070201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314070201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314070201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