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04180702007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0418070200700","會議代碼":"院會-10-5-9","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5:50:06+08:00","提案日期":"2022-04-22","最新進度日期":"2022-04-26","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9/LCEWA01_100509_000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9/LCEWA01_100509_000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509_00067/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湯蕙禎"],"連署人":["陳歐珀","王美惠","陳素月","鍾佳濱","吳玉琴","劉世芳","范雲","羅美玲","吳秉叡","陳秀寳","莊競程","羅致政","林宜瑾","周春米","黃世杰","林靜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8417號","提案編號":"1679委28417","案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鑑於被罷免人罷免之同意票數低於被罷免人於當屆選舉所獲得的票數，若罷免成立，顯然違反選舉之公平。另外，近期新興之「深偽技術」，以偽造、變造、重製他人不實照片、影像，意圖影響選舉、罷免結果者，影響危害更大。因此，爰提案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九十條：\n為避免「高票當選、低票罷免」，少數民意反而否決多數民意之荒謬狀況，爰增列罷免之有效同意票數須多於選舉時得票數，始為通過，以免罷免制度一再遭到濫用。\n二、修正第一百零四條：\n為打擊電腦合成影像影響選舉、罷免案結果，加重處罰行為人利用：譬如近期新興之「深偽技術」，以偽造、變造、重製他人不實照片、影像、語音或電磁紀錄而犯本條第一項之罪，此類犯罪手段對於選舉、罷免影響危害更大，因此增列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強化遏止此類犯罪行為。","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n\n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6-11-29-修正:107","說明":"鑑於被罷免人罷免之同意票數若低於被罷免人於當屆選舉所獲得的票數，若罷免仍然成立，顯然違反選舉之公平，因此爰提案修正第二項，避免「高票當選、低票罷免」，少數民意否決多數民意狀況，爰增列罷免之有效同意票數須多於選舉時得票數，始為通過，以免罷免制度一再遭到濫用。","修正":"第九十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n\n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同意票數低於被罷免人原始當選票數者，均為否決。"},{"現行":"第一百零四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6-11-29-修正:122","說明":"新增第二項：為打擊電腦合成影像影響選舉、罷免案結果，應加重處罰行為人以電腦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譬如近期新興之「深偽技術」，以偽造、變造、重製他人不實照片、影像、語音或電磁紀錄而犯本條第一項之罪者，較其他犯罪行為手段，使不實訊息更為擬真、危害更大，爰增列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者，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強化遏止此類犯罪行為。","修正":"第一百零四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未經他人同意，以電腦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偽造、變造或重製他人不實照片、影像、語音或電磁紀錄，而犯前項之罪者，情節重大者，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180702007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4180702007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4180702007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04180702007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