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04250702040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0425070204000","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3:58:07+08:00","提案日期":"2022-04-29","最新進度日期":"2023-05-31","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519/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6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6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713_00608/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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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caw等16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5259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44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公共電視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44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6人「公共電視法第一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928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57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49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公共電視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楚茵","劉世芳","林宜瑾","蘇巧慧","陳秀寳"],"連署人":["林俊憲","陳亭妃","何欣純","陳素月","張廖萬堅","邱議瑩","王美惠","羅美玲","莊競程","洪申翰","張宏陸"],"會期":7,"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28517號","提案編號":"1562委28517","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劉世芳、林宜瑾、蘇巧慧、陳秀寳等16人，有鑑於公共電視基金會之董、監事換屆審查需審查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多數同意的高門檻，致使關鍵票數刻意杯葛的現象屢次上演、紛擾不斷，審查過程窒礙難行；導致其業務僅由執行部門逕自進行，無法為董事會所監督，實有檢討修整之必要，爰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審查門檻降低至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同意，以維護公共電視基金會順暢運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共電視自開台以來，不以營利為目的，致力製播多元優質節目，促進公民社會發展、深植我國文化內涵與拓展國際文化交流。公共電視之營運，依現行公共電視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n二、又現行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明定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再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產生董、監事。\n三、公視董事會主要決定公視之營運方針、核定年度工作計畫之、審定年度預算及決算，以及決定電台節目方針及發展方向與監督等等。然而公視董事之審查，需經四分之三以上審查委員之多數同意，其過於嚴苛的人事審查門檻，以致歷屆董事會組成甚有難度。惟查公共媒體發展成熟度較高國家，對於董、監事均未有如此高門檻選任制度設計，而國內對於同意權行使之相關規定，如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等須立法院同意始能任命者，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係由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同意即為通過，現行條文規定之「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實有異於一般法律對多數決門檻之要求。然公共電視第6屆董監事已於2019年9月任滿，迄今仍未完成改選，使得公視董事會空轉多時，侵蝕台灣媒體少見公共價值。\n四、綜上所述，有鑑於公共電視基金會之董、監事換屆審查需審查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多數同意的高門檻，致使關鍵票數刻意杯葛的現象屢次上演、紛擾不斷，使得審查過程窒礙難行；為使公視基金會董事選任程序趨於合理，爰參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中董監事案之任命程序，修定董、監事評選同意門檻為全體審查委員的三分之二，特提出「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411","law_name":"公共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n\n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n\n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n\n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n\n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law_content_id":"02411:02411:2009-06-12-修正:15","說明":"一、為求公視基金會有效率之運作，將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意門檻修正為三分之二。\n\n二、現行條文對於計算基礎認定之法意未臻明確，致實務執行時產生適用疑慮。故參照《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七條，其對於同意權行使之相關規定，由行政院依公開徵選程序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即為通過。\n\n三、國內對於同意權行使之相關規定，如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等須立法院同意始能任命者，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係由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同意即為通過，現行條文規定之「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實有異於一般法律對多數決門檻之要求。爰予修正並明確規定公視董、監事審查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行政院長聘任，以明確規範董、監事評選合理門檻。","修正":"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n\n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n\n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n\n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n\n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於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425070204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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