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05090702037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0509070203700","會議代碼":"院會-10-5-12","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5:38:02+08:00","提案日期":"2022-05-13","最新進度日期":"2023-04-28","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2/LCEWA01_100512_005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2/LCEWA01_100512_005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512_00508/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99/112230129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99/112230129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99/112230129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99/112230129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會期":"10-05-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05-13","2022-05-17"],"會議代碼":"院會-10-5-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87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03152310000","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委員林宜瑾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031400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904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1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112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121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1220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418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427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50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51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50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35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39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39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41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鄭麗文"],"連署人":["游毓蘭","林文瑞","林為洲","賴士葆","陳雪生","吳斯懷","李德維","洪孟楷","鄭正鈐","陳玉珍","張育美","楊瓊瓔","溫玉霞","鄭天財Sra Kacaw","呂玉玲"],"會期":5,"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28695號","提案編號":"1562委28695","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鑒於行政院新聞局為配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於民國101年裁撤，其主要業務權責已轉移至文化部，另電台相關業務之權責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然「公共電視法」仍未修改相關業務權責單位名稱，爰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相關業務權責單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鑒於行政院新聞局配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於民國101年裁撤，其主要業務權責已轉移至文化部，另電台相關業務之權責機關則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然「公共電視法」仍未修正主管權責及相關機關名稱。爰提出修正，要點如下：\n一、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修正為文化部。\n二、電台相關業務單位已由國家傳播委員會主管，配合修正單位名稱為國家傳播委員會。\n三、因行政院新聞局已裁撤，主要業務權責單位配合修正為文化部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劃指配之。\n四、因行政院新聞局已裁撤，爰配合修正相關權責單位為文化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照表":[{"law_id":"02411","law_name":"公共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4","說明":"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修正為文化部。","修正":"第三條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現行":"第六條　電臺設臺主要設備及工程技術之審核，工程人員資格之標準，電臺使用頻率、呼號、電功率等電波監理，及電臺執照之核發與換發，依交通部相關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7","說明":"電台相關業務單位已由國家傳播委員會主管，配合修正單位名稱為國家傳播委員會。","修正":"第六條　電臺設臺主要設備及工程技術之審核，工程人員資格之標準，電臺使用頻率、呼號、電功率等電波監理，及電臺執照之核發與換發，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現行":"第七條　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行政院新聞局會同交通部規劃指配之。\n\n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8","說明":"因行政院新聞局已裁撤，主要業務權責單位配合修正為文化部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劃指配之。","修正":"第七條　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文化部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劃指配之。\n\n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現行":"第八條　電臺之設立，應由公視基金會填具申請書，送由行政院新聞局轉送交通部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始得裝設，裝設完成，經交通部查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並經行政院新聞局發給電視執照，始得播放。\n\n電臺設立分臺、發射臺、轉播站或中繼站，準用前項規定。","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9","說明":"因行政院新聞局已裁撤，爰配合修正相關權責單位為文化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修正":"第八條　電臺之設立，應由公視基金會填具申請書，送由文化部轉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始得裝設，裝設完成，經交通部查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給電視執照，始得播放。\n\n電臺設立分臺、發射臺、轉播站或中繼站，準用前項規定。"}]}],"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05090702037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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