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10060702011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1006070201100","會議代碼":"院會-10-6-4","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5:10:23+08:00","提案日期":"2022-10-14","最新進度日期":"2022-10-18","法律編號":["01931"],"法律編號:str":["技師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04/LCEWA01_100604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04/LCEWA01_100604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604_00041/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會期":"10-06-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2-10-14","2022-10-18"],"會議代碼":"院會-10-6-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俊憲","林宜瑾"],"連署人":["何欣純","許智傑","陳素月","賴惠員","陳秀寳","邱泰源","莊競程","蔡易餘","江永昌","林昶佐","張廖萬堅","高嘉瑜","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蘇巧慧","陳瑩"],"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292號委員提案第29143號","提案編號":"292委29143","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林宜瑾等17人，有鑑於現行技師法條文尚存在「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之歧視性用語，明顯有違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消除歧視之精神，爰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相關歧視性之文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經查，我國心理師法、呼吸治療師法、醫師法、護理人員法等多條涉及執照發給或已發出之執照是否應予以撤銷、廢止之法規，其條文內容皆已無類似技師法第十一條「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之歧視性用語，為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之精神，實應針對現行技師法之文字進行修正，以保障相關從業人員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931","law_name":"技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n\n一、依第六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n\n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n\n四、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n\n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予以處分不得執行本法技師業務。\n\n六、受本法廢止技師證書之懲戒處分。\n\n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不發、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law_content_id":"01931: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13","說明":"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刪除具歧視性之文字（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並將技師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明文納入認定是否發給、撤銷執照之審查小組。","修正":"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n\n一、依第六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n\n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n\n四、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技師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小組成員人數、比例之組成及認定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n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予以處分不得執行本法技師業務。\n\n六、受本法廢止技師證書之懲戒處分。\n\n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不發、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0060702011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10060702011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10060702011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10060702011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