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111207070200900"],"data":{"屆":10,"議案編號":"1111207070200900","會議代碼":"院會-10-6-12","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4:51:29+08:00","提案日期":"2022-12-16","最新進度日期":"2022-12-20","法律編號":["02406"],"法律編號:str":["廣播電視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6/12/LCEWA01_100612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6/12/LCEWA01_100612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612_00029/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會期":"10-06-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2-12-16","2022-12-20"],"會議代碼":"院會-10-6-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提案人":["邱志偉","許智傑","蘇震清"],"連署人":["沈發惠","吳秉叡","王美惠","陳明文","劉世芳","蘇治芬","蘇巧慧","張宏陸","李昆澤","陳歐珀","賴瑞隆","吳思瑤","邱議瑩","邱泰源","鍾佳濱","范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29514號","提案編號":"1562委29514","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許智傑、蘇震清等19人，鑒於節目內容屬人民言論自由，應當為憲法保障之範圍，不宜由立法限制之，爰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於65年1月8日總統令制定公布，該年我國尚處於戒嚴時期，而本法第十七條條文最後修正公布時間為92年12月24日，惟未將大眾娛樂節目規範內容「發揚中華文化，闡揚倫理、民主、科學及富有教育意義之內容為準」之條文內容進行修正。\n二、現行除大眾娛樂節目外，其餘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教育文化節目、公共服務節目之節目內容，均未以法律條文限制之，顯見本法第十七條條文之規範實有不妥。\n三、我國解嚴至今，言論自由保障也隨民主成長而大幅提升，且台灣新聞自由等領域均屬世界民主國家之標竿，若仍有條文規範大眾娛樂節目須發揚特定文化、闡揚特定內容，恐與憲法第十一條所稱之言論自由保障有違。\n四、台灣已是尊重多元文化之社會，已無特別推崇某一文化作為節目播映之主體。縱使具有官方色彩之中華文化總會，該會宗旨係在從事台灣文化連結，並非發揚特定單一文化。\n五、鑒於此，爰修正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條文，將第二項刪除之。","對照表":[{"law_id":"02406","law_name":"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節目之播放時間所占每週總時間，廣播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電視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n\n大眾娛樂節目，應以發揚中華文化，闡揚倫理、民主、科學及富有教育意義之內容為準。\n各類節目內容標準及時間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406:02406:2003-12-09-修正:27","說明":"一、刪除本條文第二項，將第三項挪至第二項。\n\n二、憲法第十一條明文，「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之規定，「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且大眾娛樂節目之內容已於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定義：「包括歌唱、音樂、戲劇、小說、故事、笑話、猜謎、舞蹈、技藝、綜藝及其他以娛樂為內容之表演。」毋須在廣播電視法中另行限制。\n\n三、若本條文未修正，根據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是會予以警告，對我國保障言論自由有害。","修正":"第十七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節目之播放時間所占每週總時間，廣播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電視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n\n各類節目內容標準及時間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112070702009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12070702009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12070702009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1112070702009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