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0310938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2103109380000","會議代碼":"院會-10-7-1","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4:37:41+08:00","提案日期":"2023-02-17","最新進度日期":"2023-04-27","法律編號":["02601"],"法律編號:str":["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1/LCEWA01_100701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1/LCEWA01_100701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701_00013/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282/112410028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282/112410028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282/112410028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282/112410028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3-02-17","2023-02-21","2023-02-24"],"會議代碼":"院會-10-7-1"},{"會期":"10-07-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2-17","2023-02-21","2023-02-24"],"會議代碼":"院會-10-7-1"},{"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5-13"},{"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7"]}],"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03151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昶佐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劉櫂豪等18人分別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031090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03116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26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1003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28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6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28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37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8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0926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謝衣鳯","孔文吉","陳超明","呂玉玲","廖婉汝","林文瑞","洪孟楷","鄭正鈐","游毓蘭","吳怡玎","陳雪生","李貴敏","林德福","吳斯懷","林思銘","萬美玲"],"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0476號","提案編號":"20委10030476","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針對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之現行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之相關規定，並未能將轉任公職納入輔導就業之選項，無法保障渠等人員之相關權益，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得發給相關津貼，並修正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事由之概括規定，以及增訂強制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事業機構雇用退除役官兵之作為義務，以保障退除役官兵退伍後之轉業機會，及相關領取津貼之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規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並激勵退除役官兵就業意願、促進長期就業」；另為檢討修正停止本條例規定權益之事由，並為避免列舉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法律依據有所修正本條例未能及時配合修正，爰提案修正本條例。\n二、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爰增訂應由政府發給相關津貼及公部門應聘用退除役官兵之人數要求。\n三、增訂因案羈押、受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為停止本條例規定權益之事由，並刪除迭次違犯《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之停止本條例規定權益之事由；另明定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事由者，喪失本條例規定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2601","law_nam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應由政府發給相關津貼，爰為此條之增訂。\n\n三、穩定就業津貼申請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爰增訂第二項。\n\n四、另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之設置係以就業安置為宗旨，本津貼預算以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支應為原則。","修正":"第五條之一　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應發給相關津貼。\n\n前項津貼之發給對象、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促進退除役官兵就業，保障其工作權及經濟生活，爰參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之規定，明定公部門應聘任退除役官兵之人數規定。","修正":"第六條之一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任用及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退除役官兵一人：\n\n一、公務人員、國營事業人員。\n\n二、約聘僱人員。\n\n三、駐衛警察。\n\n四、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n\n五、收費管理員。\n\n六、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n\n前項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退除役官兵一人。\n\n第一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現行":"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n\n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n二、正通緝中者。\n\n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n\n凡因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殺人罪經判處徒刑或具有公務人員退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定永遠喪失領受月退休金、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事由者，永遠停止其權益。","law_content_id":"02601:02601:2017-03-31-修正:4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n\n二、明定停止及喪失本條例規定權益之事由及其例外情形。\n\n三、現行第一項第三款係民國五十三年五月十五日本條例制定公布時所規定。考量其規範性質與同條項其他款次迥異，且因時空環境改變已不合時宜，爰予以刪除。\n\n四、修正第二項，考量犯殺人罪而喪失本條例規定權益者，應指故意殺人之情形，爰於第一款明列刑法故意殺人罪之條文，以資明確。\n\n五、為避免列舉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法律依據有所修正而本條例未能及時配合修正，爰參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於第二款增訂概括規定。","修正":"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n\n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但假釋期間或赦免出獄，不在此限。\n二、因案羈押或受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n三、通緝中。\n\n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喪失本條例規定之權益：\n一、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前段、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罪，經判處徒刑確定。\n二、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事由。"}]}],"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0938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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