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0312609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2103126090000","會議代碼":"院會-10-7-5","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7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4:25:48+08:00","提案日期":"2023-03-24","最新進度日期":"2023-03-31","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5/LCEWA01_100705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5/LCEWA01_100705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705_00007/html"}],"議案流程":[{"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會期":"10-07-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3-24","2023-03-28","2023-03-31"],"會議代碼":"院會-10-7-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王定宇","趙天麟","林楚茵","陳歐珀"],"連署人":["沈發惠","張宏陸","范雲","王美惠","陳素月","湯蕙禎","陳培瑜","林俊憲","江永昌","余天","賴品妤","陳靜敏","鍾佳濱","邱泰源","吳玉琴","林靜儀","許智傑","吳思瑤"],"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2145號","提案編號":"20委10032145","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趙天麟、林楚茵、陳歐珀等22人，鑒於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針對參選各項公職之政黨及其候選人之得票數達各該規定之門檻以上者，可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費用每票新台幣三十元。其立法目的係由政府提供競選費用補助金，建立公費競選、降低政黨及候選人對私人政治獻金之依賴，並保障小黨及其候選人之生存權及參政權，以充分反映民意多元性，提升民主政治品質，健全政黨政治。然候選人如於在選舉後短期內即轉換跑道另外參選其他公職，一者毀棄候選人參與選舉時，對於人民原公職任期之承諾；再者候選人於短期內二度參選重複領取不同之競選經費補助，亦違反現行條文之立法意旨。本席等認為，針對候選人短期內參選不同公職，領取競選經費補助費用應予以限制，現行條文實有修正之必要。特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1989年2月3日修正增訂第四十五條之五，其立法理由旨在規定公費競選，以淨化政風。1998年6月18日修正更明確說明：本法雖對競選經費之補助已有所規定，但隨著民主選舉之基礎的不斷擴大，政黨所需之政治資金也日益龐大。一般來說，政黨倚賴私人或公司團體的政治捐獻，若沒有完整之法律制度加以明確規範，所謂金權政治之現象就很容易滋生。因此公費補助政黨制度對民主政黨政治的確立，其意義是極為正面的，爰加以修正之。其後再修正提高每票補助金額及降低政黨補助門檻，以保障小黨及其候選人之生存權及參政權，以充分反映民意多元性，提升民主政治品質，健全政黨政治，先予敘明。\n二、然候選人如於在選舉後短期內即轉換跑道另外參選其他公職，一者毀棄候選人參與選舉時，對於人民原參選公職之任期承諾；再者候選人於短期內二度參選重複領取不同之競選經費補助，亦違反現行條文前引建立公費競選、降低政黨及候選人對私人政治獻金之依賴，並保障小黨及其候選人之生存權及參政權，以充分反映民意多元性，提升民主政治品質，健全政黨政治之立法意旨。本席等認為，針對候選人短期內參選不同公職，領取競選經費補助費用應予以限制，現行條文實有修正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當選人在一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當選人在二人以上，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n\n前項當選票數，當選人在二人以上者，以最低當選票數為準；其最低當選票數之當選人，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應以前一名當選人之得票數為最低當選票數。\n\n第一項對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由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候選人於三個月內摯據，向選舉委員會領取。\n\n前項競選費用之補貼，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給其餘額。\n\n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候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法院確定判決書後，以書面通知其於三十日內繳回已領取及依前項先予扣除之補貼金額，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n\n國家應每年對政黨撥給競選費用補助金，其撥款標準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為依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得票率達百分之三點五以上者，應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年每票補貼新臺幣五十元，按會計年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政黨於一個月內摯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n\n候選人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競選費用補貼者，選舉委員會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取。\n\n第一項、第六項所需補貼費用，依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15-01-22-修正:53","說明":"一、候選人如於在選舉後短期內即轉換跑道另外參選其他公職，一者毀棄候選人參與選舉時，對於人民原參選公職之任期承諾；再者候選人於短期內二度參選重複領取不同之競選經費補助，亦違反現行條文前引建立公費競選、降低政黨及候選人對私人政治獻金之依賴，並保障小黨及其候選人之生存權及參政權，以充分反映民意多元性，提升民主政治品質，健全政黨政治之立法意旨。本席等認為，針對候選人短期內參選不同公職，領取競選經費補助費用應予以限制。\n\n二、爰增訂第六項如修正條文所示：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候選人如於一年內再度參選不同之公職，應先扣除前次參選已領取之競選費用補貼。第九項文字配合修正。","修正":"第四十三條　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當選人在一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當選人在二人以上，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n\n前項當選票數，當選人在二人以上者，以最低當選票數為準；其最低當選票數之當選人，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應以前一名當選人之得票數為最低當選票數。\n\n第一項對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由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候選人於三個月內摯據，向選舉委員會領取。\n\n前項競選費用之補貼，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給其餘額。\n\n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候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法院確定判決書後，以書面通知其於三十日內繳回已領取及依前項先予扣除之補貼金額，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n\n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候選人如於一年內再度參選不同之公職，其前次參選已領取之競選費用補貼，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給其餘額。\n國家應每年對政黨撥給競選費用補助金，其撥款標準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為依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得票率達百分之三點五以上者，應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年每票補貼新臺幣五十元，按會計年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政黨於一個月內摯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n\n候選人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競選費用補貼者，選舉委員會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取。\n\n第一項、第七項所需補貼費用，依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2609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2609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2609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0312609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