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03135960000"],"data":{"屆":10,"議案編號":"202103135960000","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議代碼:str":"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4:18:00+08:00","提案日期":"2023-04-14","最新進度日期":"2023-04-28","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00707_00015/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99/112230129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99/112230129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99/112230129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99/112230129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87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03152310000","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委員林宜瑾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031400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904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911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112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121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01220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418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427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50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509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51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11050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39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39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03141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宜瑾","林楚茵"],"連署人":["陳秀寳","林俊憲","湯蕙禎","張廖萬堅","何欣純","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玉琴","沈發惠","鍾佳濱","黃秀芳","洪申翰","林靜儀","張宏陸","陳培瑜"],"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130號","提案編號":"20委10033130","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林楚茵等17人，有鑑於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責任隨傳播環境轉變而擴增，一方面須積極應對數位轉型潮流，二方面其所經營項目已從一個類比頻道，擴增至主頻、台語台、公視三台等三個高畫質頻道，且受託辦理客家電視臺。然其所受依法固定捐贈額，自2001年迄今未有調整，顯不足支應營運所需，除有礙基本業務推行，亦恐使公視基金會難於推出具前瞻性之規劃。復考量本法所定董事、監事之消極資格，及董事長給與規定，應與《財團法人法》為一致性規範，以促進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健全發展，爰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考量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責任隨傳播環境變動大幅度抬升，2001年迄今未有調整之九億台幣政府依法固定捐贈，已不足支應其營運所需，亦有礙推展數位轉型等基本業務，且相較國際公共媒體狀況，上述經費數額亦顯拮据，舉例而言，英國BBC達1,400億台幣規模，等同於每年獲得每位國民超過2,000元台幣的支持；日本NHK達1,400億台幣規模，等同於每年獲得每位國民近1,200元台幣的支持；韓國KBS達近168億台幣規模，等同於每年獲得每位國民近324元台幣的支持。反觀我國現行法之架構，恐已影響公視基金會日常維運，進而使之難以推出具前瞻性之規劃，故於修正條文中明定，應視公視基金會業務需求，逐年檢討、調整預算之編列，以提供台灣國民適切公共電視服務，並期待為我國整體新聞環境提供正向影響力。（修正條文第二條）\n二、考量行政院新聞局為配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已於2012年05月20日裁撤，原主管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下稱公視基金會）相關業務移撥文化部，遂修正主管機關，以符合法制體例。（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七條）\n三、修正公視基金會業務項目，以因應多元族群服務及國際傳播服務之需求。（修正條文第十條）\n四、考量本法所定董事、監事之消極資格，及董事長給與規定，應與《財團法人法》為一致性規範，以促進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健全發展。（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對照表":[{"law_id":"02411","law_name":"公共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以下簡稱電臺）。\n\n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n\n公視基金會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部分之金額應逐年遞減，第一年金額百分之十，至第三個會計年度為止。","law_content_id":"02411:02411:2001-10-04-修正:3","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n\n二、因應電視數位化發展趨勢及2018年07月27日制定、2018年08月01日公布之《財團法人法》，公視基金會實際運作涉及相關法規時自有其適用，故增列《財團法人法》、通訊傳播及其他相關法規之適用爰修正第二項之規定。\n\n三、增訂第四項，修正如下：\n\n(一)主管機關依據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自2001年起固定每年編列九億元預算捐贈公視基金會，提供其組織運作及頻道節目製播，迄今均未調整，然而隨著公視基金會業務增加及物價水平變動，政府每年新台幣九億元之捐贈早已不足支應其營運所需，更造成公視基金會長期面臨經費不足之情形。另為因應傳播產業發展脈動及各界對於公共媒體之期待，修正條文第十條已就公視基金會業務，新增多元族群服務及國際傳播服務等事項，致使現有預算經費規模更顯不足，甚而無法予以完足支應公視推動數位轉型及保障資通安全等其他基本業務。\n\n(二)另考量公視基金會已隨著社會情勢變遷及數位傳播科技發展，採多頻道經營並擴大公共服務範圍，為穩定其年度經費來源，以提供國民適切之公共電視服務，提升我國電視產業之整體發展，爰明定政府除第三項之捐贈外，並應視公視基金會之業務需求，逐年檢討調整編列預算辦理。","修正":"第二條　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以下簡稱電臺）。\n\n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財團法人法、民法、通訊傳播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n\n公視基金會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部分之金額應逐年遞減，第一年金額百分之十，至第三個會計年度為止。\n\n除前項捐贈外，政府應依公視基金會業務運作需求及年度工作計畫，每年檢討調整編列預算辦理。"},{"現行":"第三條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4","說明":"行政院新聞局為配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已於2012年05月20日裁撤，原主管公視基金會之相關業務移撥文化部，遂修正主管機關，並作文字修正，以符合法制體例，爰修正本條之規定。","修正":"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現行":"第七條　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行政院新聞局會同交通部規劃指配之。\n\n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8","說明":"一、第二項未修正。\n\n二、配合政府行政組織改造，第一項行政院新聞局修正為文化部，交通部修正為無線電頻率主管機關。","修正":"第七條　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文化部會同無線電頻率主管機關規劃指配之。\n\n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現行":"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n\n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n\n二、電視節目之播送。\n\n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n\n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n\n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n\n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11","說明":"第一項修正如下：\n\n(一)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n\n(二)鑒於公共媒體責任已隨傳播環境變遷而擴增，公視基金會應有更具前瞻性之規劃，保持具彈性之發展空間，包括對於多元族群文化傳揚、臺灣文化觀點之國際發聲管道建置及交流等，爰增訂第三款及第四款。\n\n(三)現行條文第三款移列第五款，第四款移列第六款，第五款移列第七款，均酌作修正。\n\n(四)現行條文第六款移列第八款，內容未修正。","修正":"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n\n一、電視頻道之規劃及營運。\n\n二、傳播內容之製作及播送。\n\n三、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之傳播服務。\n\n四、國際傳播服務及交流。\n\n五、傳播內容相關影音作品與出版品之製作、發行及推廣。\n\n六、傳播專業人才之養成。\n\n七、傳播技術與內容製作之研究、創新及推廣。\n\n八、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現行":"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n\n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n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n\n三、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n\n四、從事電臺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者。\n\n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者。\n\n六、審查委員會之委員。\n\n七、非本國籍者。","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16","說明":"一、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未修正。\n\n二、董事消極資格，於監事亦有適用，爰修正序文以資周延。\n\n三、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n\n四、參酌《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若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因其素質攸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運作之良窳，故為促進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健全發展，爰增訂第八款及第九款。\n\n五、另依《財團法人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第四條第六款定有董事監察人之年齡限制，實務作業將依該規定辦理，併予敘明。","修正":"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及監事：\n\n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n\n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n\n三、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n\n四、從事電臺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之人員。\n\n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n\n六、審查委員會之委員。\n\n七、非本國籍。\n\n八、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n\n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現行":"第二十條　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董事為無給職，開會時支給出席費。\n\n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n\n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22","說明":"一、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n\n二、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二條但書規定，其係考量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之達成及尋覓人才之需要，如董事長係專職投入，策劃及推動各項業務，而不得支領任何酬勞時，恐有違常理，然如另已按月領有報酬而基本生活無虞之董事長，得自財團法人處再支領薪資，則不無雙重受薪之嫌，故於第一項增列董事長得支領薪資之要件為專職，且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爰為第一項之規定。","修正":"第二十條　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不得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董事為無給職，開會時支給出席費。\n\n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n\n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596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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